以案释纪释法:党员干部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受罚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1-12-23 11:08:14

因酒后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近日,怀化市纪委监委依规依纪决定,给予一市直单位副处级干部张叁(化名)责令检查处理。这是该市首例饮酒驾驶非机动车受罚的党员干部,广大党员请引以为戒。

经查,2021年3月25日,张叁下班后到其胞兄家吃晚饭,期间喝了几瓶啤酒。当晚10点左右,张叁酒后驾驶自己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准备回家。因当时下着小雨,张叁撑起了电动车加装的雨蓬。之后,他骑车沿顺天路到红星北路铁路桥附近,被正在执勤的怀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拦下,经酒精测试77mg/100ml,属酒驾,执勤交警在开具罚单后将其电动车拖走。

第二天上午,张叁到交警支队接受问话,并在缴纳90元罚款后将车骑回(其中酒驾罚款40元,违法改装电动车罚款50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下达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张叁违反《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七)项规定,实施了饮洒驾驶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危险驾驶罪,第一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同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的,亦有可能够成交通肇事罪。但饮酒驾驶非机动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是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中的新规定。张叁酒驾行为正是发生在上述地方政府规章施行后。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张叁违反《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酒后驾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造成一定不良社会影响。考虑其事发后积极配合交警执法,主动缴纳罚款,组织核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规定, 怀化市纪委监委给予其责令检查处理。(米承实)

责编:周紫云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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