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递档案不再开行政介绍信流动档案不变相清退

    2016-06-03 13:39:50

昨天,人社部发布《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档案转递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目前档案管理手续繁琐 标准不统一

人社部指出,2014年以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被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取消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但是,目前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中仍然存在手续繁琐、标准不统一、个别机构拒收档案等问题,此次推出《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进一步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切实解决流动人员存档过程中的问题。

对于档案的接收,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而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另外,5月13日,人社部公开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简化相关手续,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再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等材料及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转递档案将不再开行政介绍信

而针对在档案转递时经常因为行政(工资)介绍信不全而使转递无法完成的情形,《通知》明确,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不得个人自带档案。

杜绝以档案为载体捆绑隐形收费

《通知》还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规范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的收费行为。不得将参加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业务与档案保管相挂钩,杜绝以档案为载体的捆绑收费、隐形收费行为。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且做到公开透明;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此外,《通知》强调,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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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你的“档案费”不用交了

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下发的通知,2015年1月1日起,全国取消流动人员“档案保管费”。

别小看这笔保管费,对于没有工作的困难群体曾经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由于存档需要花钱,且调档程序较复杂等原因,不少人成了“弃档族”。

责编:李真明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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