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8 13:02:47
山西屯留县纪委9月30日发布一则对屯留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通报,指出教师在工作时间就餐饮酒造成不良影响,随即引发舆论关注并受到诸多质疑。据悉,当时共有24名教师参与聚餐,AA制付款共花费1390元,人均50多元。10月16日,山西省长治市纪委对屯留县纪委有关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审核,认为在处理依据、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妥当的问题。研究决定,撤销对屯留一中南校区部分教师聚餐饮酒问题的处理决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虽然此次屯留纪委通报闹了个“大乌龙”,但是“饭局红线”不可轻易触碰。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是一个党员干部,到底什么饭局不能去?什么聚会不能搞呢?
饭局事小,出“局”事大,这份“聚餐宝典”请您收好!
明令禁止!这些饭局不能去!
“公款吃喝”请远离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买单者“误人误己”,参加聚会的党员干部也会“被牵连”,使本可轻松愉快的私人聚会变了味。
“大吃大喝”要不得八项规定主要针对党员干部,其中有要求厉行节约的条款,其目的就是为了遏制公款大吃大喝的不良之风,在社会上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高档美酒入了口、山珍海味下了肚,奢侈宴请进了局,那离出“局”也就不远啦。
不去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明确要求,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注意: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
私人会所高消费会所、“单位内部接待场所”聚不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公职人员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吃请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同时,还有一个敏感的场所是“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比如装修不错的食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强调,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装饰单位内部接待场所,同时内部接待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变相搞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公务宴请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不准上下级之间搞互相吃请确因公务活动,需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上下级之间,不应安排其它无实质性公务活动的互相吃请。
不准同城之间安排公务用餐市区或同一县(区)各部门之间的公务活动,应个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单位公款买单,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准接受基层单位吃请到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确需接待安排的,原则上应在乡镇“廉政灶”等单位内部食堂就餐,不得让基层单位安排宴请。
不准接受异地接待到辖区以外的地方开展公务活动,应按照公务出差有关规定自行安排用餐。确因条件所限无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务函后可由对方单位按公务接待标准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务活动区域之外的异地宴请。
不准接受村级组织安排的吃请到村级组织开展公务活动,原则上应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不准公务外出期间公款吃请外出参加会议、考察和学习培训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不得借机互相吃请;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报销应该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费用。
不准参加带有公务接待性质的夜宵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产生的夜宵费用,均应由个人支付,不能公款报销。
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
不准参加其他违反规定、有损形象的饭局吃请聚会既要遵守党纪条规,分清时间场合;也要尊重当地一些风俗习惯,注意社会影响。对于一些明显违反纪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可能损害党员干部队伍形象的饭局,应自觉回避。
责编:李 慧
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号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