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频道 2020-02-19 15:54:29
▲邓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湖南长沙市天心区原政协主席邓林因受贿犯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邓林曾担任过天心区多个岗位的重要职务,先后任区委常委、统战部,区纪委书记,区委副书记,政协天心区委党组书记、主席等,主管过工程项目建设,一些不法商人视其根基深厚,纷纷将其列入“围猎”名单。
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至2015年,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邓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为请托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钱物共计760余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邓林的贪腐之路上,他的妻子、儿子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充当“掮客”、代为收受财物,一家三口同贪共腐均被查处。
商人“围猎”,受贿760余万元
2017年2月17日,长沙市纪委发布消息,政协长沙市天心区委员会党组书记、主席邓林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发报道称,在邓林放弃原则、甚至主动索取后,“围猎者”一起动手,将其拉入贪欲的泥淖,令其越陷越深、无法自拔。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长沙商人易某为承接工程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分多次送给邓林共计365万元。邓林利用其担任区委领导,主管辖区项目建设上的职务便利,帮助易某顺利承接了长沙市天心区某工程第三标段、天心区裕南街一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楼栋工程项目。
2008年下半年,时任天心区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的邓林任职长沙市天心区石竹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负责该项目各项事务的指挥、协调工作。
2008年下半年,应易某请托,邓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违规绕开招投标程序,以招商合作名义承接了一土方工程(标的约800万元)。为解决个人无法直接承接工程问题,邓林帮助易某以个人名义挂靠长沙市天心区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园艺公司),并减少挂靠费用。
土方工程完工后,在易某的请求下,邓林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向业主单位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其将之前承接的土方工程项目纳入某路第三标段(工程标的约4000余万元),并违规绕开招投标程序,由易某挂靠的园艺公司直接承接了该标段工程。
因易某其时资金周转紧张,应其请托,邓林又直接向业主单位打招呼帮助其将应缴纳的保证金从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事后,在相关单位的组织下,易某自行组织了几家公司以“围标”方式补充了招投标程序。在该标段项目建设过程中,邓林利用职务便利在项目建设协调、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易某提供了大量帮助。
为感谢邓林的关照,易某多次送给邓林巨额财物:2008年年底的一天,易某在邓林位于长沙市天心区纪委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2009年10月、11月,易某从其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90万元、110万元到邓林提供的其子邓某甲农业银行账户;2009年底春节期间,邓林通过妻子在家中收受易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0年下半年,长沙市天心区的石子冲社区提质改造工程,邓林是项目指挥部指挥长。在易某的请托下,邓林利用职务便利,向业主单位天心区城管局相关领导打招呼,要求对易某予以关照。易某最终以围标方式承接了该项目两个楼栋的提质改造工程。工程完工后,在邓林的关照下,易某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承接了该项目另外几个楼栋提质改造工程(所有工程标的约400万元)。为感谢邓林的帮助,2011年底的一天,易某在邓林的家中送给其现金人民币30万元。
2019年3月14日,长沙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判决认定,2005年至2015年,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邓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为易某等个人和单位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钱物共计760余万元。
一家三口“同贪共腐”
2017年5月,长沙市纪委通报称,经长沙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长沙市委批准,决定给予邓林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中国纪检监察报曾刊发报道介绍,天心区政协原主席邓林一家三口同贪共腐均被查。在邓林的贪腐之路上,他的妻子、儿子都扮演了重要角色,充当“掮客”、代为收受财物。
法院查明,2008年下半年,邓林与长沙市园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贺某甲共同商议在浏阳市,双方商议由贺某甲以儿子贺某的名义出资248万元占股49%,邓林以儿子的名义占股51%,负责农庄的开发任务,资金不足部分由邓林配套出资。此后,贺某甲按照约定陆续出资248万元给邓林用于农庄建设,邓林没有实际出资。
在农庄建设期间,邓林利用担任天心区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天心区政协主席的职务便利,为贺某甲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天心区黑梨路工程验收、讨要湘府英才小学工程款、涉赌被行政拘留、安排贺某甲亲朋好友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帮助。
2012年底,邓林向贺某甲提出退出农庄合作,贺某甲同意后,邓林以转让合作开发的敦睦农庄为由,向贺某甲索要人民币236.97万元。2015年6月,贺某甲将236.97万元转账至邓林儿子的账户,邓林予以收受。
2009年,邓林在担任长沙市天心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上海虹口区梧州路“中皇广场”房产项目管理人员邓某谋取利益,在讨要邓某建设的天心区木莲冲路工程款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9年,邓某乙将其开发的“中皇广场”一套面积为157余平方米的房产以100万元的成交价格卖给邓林的儿子。该房屋在上海税务机关纳税系统内的计税价格为245万元,邓林以低价购房的方式收受邓某贿赂人民币145万元。
2018年12月18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林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一审判决后,邓林上诉。
2019年12月23日,长沙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万枝典
来源:政法频道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