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8年的长沙有了中国最早的“警察”

  潇湘晨报   2017-04-29 09:55:18

民国时期的警笛。

《我这一辈子》剧照,张国立(右)饰演的民国巡警形象。

民国时期的交警。

中文“警察”一词是什么时候出现,在中国又是什么时候开始出现真正的“警察”?

不翻翻历史典籍,可能还真不知道。

原来,在1898年的湖南长沙,就有了最早的“警察”,那时的大清还有十几年。真正到了中国警察制度建立完成,已经是民国时期了。

在民国时期当警察,从字面上来看,也挺不容易的。他们收入菲薄,警服不够还只能轮着穿,而且一旦警服上身就颇受限制,甚至只要穿着制服,上街买菜手提鱼肉也会被处分…… 撰文/本报记者储文静长沙报道

最早的“警察”出现在湖南长沙

“警察”这个身份,带着浓浓的清末民初印记,中文“警察”一词最早就出现在1887年,再往前,人们所熟悉的是“捕快”。

1887年,清政府派兵部郎中傅云龙等高官出访考察归来后,在傅云龙的考察记《游历日本图经》和《游历日本图经余记》中最早出现了中文“警察”两字。

在中国警察制度正式确立之前,敢为人先的湖南人,就曾第一批建立警察行政、行使警察职能。1898年戊戌变法期间,湖南新派人物黄遵宪仿照日本警视厅和西方国家的巡察制度,在湖南长沙成立了“湖南保卫局”,其职责是:“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索罪犯。”但由于变法运动的失败而被明令裁撤。

1901年,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其中,兴办警政是“新政”的内容之一。八国联军撤出北京后,清政府见侵略军设立的“安民公所”效果不错,将其撤销后,就克隆出一个警备、司法、治安三位一体的“京城善后协巡总局”,后改为“工巡总局”,具体职责是:执行京城内警察任务,审决杖刑以下的罪犯,处理简易民事案件,受理京控,审理涉及外侨的民事案件,经理土木工程事务。

1905年9月,参照外国的经验,“工巡总局”撤销,改设巡警部,这是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中央警察机关。巡警部设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和参议各一人,分警政、警法、警保、警学、警务五司。1906年,清政府实行官制改革,改巡警部为民政部,部内设警政司,负责全国警政事务。还建立了消防公所——我国最早的消防组织。1907年,清政府决定在各省成立巡警道。至此,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较完整的警察行政系统。

1912年,孙中山组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后,拟将原来的巡捕、巡警按先进国家的模式,改制为警察制度。后因袁世凯篡权,中国警察制度的建立,便在袁世凯治下完成。

长沙警察佩刀站岗,执勤制服轮流穿

民国时期的长沙市但凡大街小巷的路口儿,都有个岗。站岗的警察,虽没有枪,但穿着制服往那儿一站,左腰里有把长配刀,右腰里挂着白捕绳儿,样子还是挺牛的。

不过,牛的只是表面,你可能不知道,这警察站岗的制服外套,居然还是轮流穿的。1930年1月11日的湖南《大公报》就曾报道过公安局讨论长沙警察穿衣问题。据长沙市公安局讨论通令云,“考察各署所发给棉制外套,每岗仅有两件互换。出动俱多不变。将来甲破衣扣,乙破领襟,三班周转。负责者,既无专人,则推诿者,易滋口实。”

每岗仅有两套制服轮流穿,衣服弄脏破损又怎么责任到人呢?也真想出来了办法,参照西区周署长定的新颁棉制外套办法,分给一二两班警使用,专负保管之责。旧有呢质外套。选提一班发给使用,亦负保管之责。如所保管外套,有任其破坏而不修整,责令赔偿。

这轮岗的制服长什么样?也有据可查。在《中国百年军服》中,民国的警察制服放到现在来看也算时髦。自1913年首次进行警服改革起,民国警察服装进行过数次改革,从常服到礼服,不同警别的警察制服的样式也有十余种之多。在1937年国民政府颁布的《警察服制条例》中,已有警官大礼服、警官常礼服、警官常服及警长警士常服四种制服。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同年12月成立内政部,警察改称“公安”,并于1929年1月开始施行新的警察服装制度。这一时期的警察服装制度取消了礼服系列,也不再区分警官和警士的服装。警衔的高低依靠领章、胸章和腰带加以区分。

警衔分警官警衔领章和警士警衔胸章两种。警官警衔在右侧领章、左侧领章上注明所在单位。如“北平特别市第2分局”则简写为“平2分局”。警士警衔胸章佩戴于左胸。警服分黑色的冬季制服和黄色的夏季制服两种。警帽冬季为黑色,帽墙围白色布条。夏季警帽为与服装颜色相同的黄色,也围白色布条。(据《中国百年军服典藏版》)

白色领章,可谓这一时期警察制服的特色,长沙公安局督察员常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未戴白领章者,便会通报批评。不过也许是这白色领章太容易弄脏的缘故,1935年警察制服再次进行了调整,服装样式、颜色基本未变,只是将白色领章取消,长警直接将铜字别在衣领上,警官则完全取消领章,警衔只体现在制服的袖章和大衣的肩章上了。

警察穿制服买菜,按章记过罚款

为何衣服不够,轮着穿也得穿制服上岗呢?因为警察的制服,是国家赋予警察的权力象征,便于行使职权,是公开执行警务的标志。1930年1月11日的这一次“与子同袍”的讨论,开启了长沙公安局对于警察形象的一次整治行动。自此,长沙公安局连续上街督查,督促警察规范着装,注意形象。

1930年1月14日湖南《大公报》上刊载了一条《公安局通令巡警未卸制服不得手提鱼肉》的新闻,据长沙市公安局卫生科员戴元呈称,各署巡警常有下班不久,来不及脱掉制服制帽,就外出购买什物,或手提鱼肉等类。戴元呈认为,此举着实有失警察尊严。拟请通令各署转饬各分所巡官,嗣后于巡警请假外出时,祈准着用便服便帽。如再有前项情事,除将该警记处分外,并予该管官长连带处分。

据了解,长警赏罚章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确实明令禁止着制服购物。但在以前,因为常有未能按月领饷、时值严令或无便衣可换等情况,购物尚属情有可原。但在1930年《大公报》发稿时,长沙市公安局已经开始每月督促发饷,便不能以无衣可换为理由,自应各备便衣,于下班及外出时更换。纵因特别要事,仓促请假出外,不及更衣,亦应卸除领章制帽,以重公令。如有再违背者,必将按章罚款。

除了严禁着警服买菜购物之类,这一月,长沙还对长沙警察的着装规范进行了执法检查。1930年1月16日,劝务督察员萧兆熊呈查得二分所佘家塘岗警黎庶颈带绿色洋绳围巾,不仅违犯警章,殊与观瞻有碍,且不带名戳。经批示依照赏罚章程,21条32项33项之规定。记过两次。以示薄惩。(据1930年1月16日湖南《大公报》)在此严抓警服形象的关口,长沙市公安局更是通令,警士服装不整,长官管理失察,也将记过一次。

整肃警察形象,着装只是其一,更重要的是严肃警风警纪。1930年2月6日,长沙市公安局卫生科员张文锷就查得鸡公坡岗警袁和声上班时在岗楼内打瞌睡,袁被记大过一次。而同时长沙市公安局督察长胡履新则发现北三分所巡警黄定能任意便溺,也被记过一次。

除了刚刚说过的打瞌睡和便溺,看看还有什么地方会被记过。

民国时期的巡长和巡警执行警务分内勤和外勤两种。外勤分班轮换,每班三小时或四小时。长警执行外勤必须“谨守各项规则,服从上官之命令”,按规定着装,执行职务不得向人民居功索谢、私受财物;上班不得延宕,下班不得先离职务;下班后一律在署中休息,不得擅自外出。

根据服务规则,长警站岗必须振作精神,站立于守望所左右或指定地段,无故不得擅离。站岗时必须遵守以下事项:容体须端正,不得有跛、歪和斜状态;非大风、雨雪,不得在守望所内或人家屋檐下待立;不得与人闲谈;待人必须温和恳切,即使遇到事故也必须婉言劝解,不得盛气凌人;有人询问,必须详细告知,不得拒绝或诳言;必须熟记管辖范围内的情形,以便遇事易于调查;每次站岗后必须在服务一览表上署名、盖章。

巡警巡回巡逻应遵守事项是:依一定线路往来梭巡,既不擅离线路,也不无故停止;格外注意曲巷小街;无故不擅入人家或窥探人家庭院、观赏店铺陈列品。

如此从字面上看来,在民国当个警察确实非常不容易了。

责编:胡泽汇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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