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统战 2017-09-12 00:32:54
摘要
保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办会议或者其它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这一规定,明确了涉密会议、活动主办单位的保密责任和工作要求。

定义
涉密会议,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召开的,议题、内容或者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
涉密活动,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和重要涉密单位组织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活动。例如,接待国家领导人、涉密科技实验、重大案件侦破、军事演习等。

保密管理原则
涉密会议。活动应当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涉密会议、活动各方的保密管理职责。
1. 主办单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根据会议、活动的主题、内容或文件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最高密级,及时确定会议、活动的密级,对参加人员提出保密要求,明确专人负责督促落实。
2. 承办单位要按照主办单位要求,提供安全保密的环境设施和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工作人员的保密责任,要求其做好保密保障服务。
3.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技术服务保障。

保密措施
严格参加人员审查
根据会议、活动涉密程度和工作需要,确定参加人员范围,审核参加人员资格,登记参加人员姓名、单位、职务等情况。
严格涉密载体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对涉密载体在制作、分发、存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
严格场所设备检查
使用的扩音、录音等电子设施、设备应经安全保密检查检测,携带、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应经主办单位批准。
严格保密要求
要求参加人员妥善管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他涉密载体,不得擅自记录、摘抄、录音、摄像,不得擅自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等。
严格新闻报道审查
应严格采访报道的保密审查,接受采访或公开报道应当经过批准,凡涉密信息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公开宣传报道。
责编:熊梓淇
来源:三湘统战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