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能当“借条”讨债?法官这样提醒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18-06-22 09:42:04

原标题:法官提醒:及时保存完整的电子数据

无借条讨债,微信举证获支持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何金燕   通讯员 蔡远程 文天娇

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与此同时,也有口说无凭、白纸黑字之说。出借方无借条、仅有银行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借款人避不到庭,双方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近日,天心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案件。无借条讨债,微信举证获支持。

案由:同学间借款没写借条酿纠纷

李某和陈某原是关系要好的同学,陈某因经济困难向李某借款,李某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方式向陈某支付4万元。后经李某催讨,陈某仅归还1000元。

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以及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李某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记录和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李某通过建设银行账户分两次向被告陈某转账5000元、3万元。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微信向被告催款4万元,被告在微信上默认了,并向原告偿还了1000元,后原告又在微信上要求被告归还39000元。另,原告陈述,还通过现金方式给付给被告5000元,共计借款给被告4万元,但被告仅向其偿还1000元。

开庭当日,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判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法院认定,被告陈某虽未向原告李某出具相应的借款凭据,但李某实际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陈某给付借款共计35000元。李某提交了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该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是证据类型的一种。在该证据中,被告陈某的微信头像与其身份证情况相吻合,且李某通过微信上的图片、文字等聊天信息明确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陈某对其向李某借款4万元的事实亦予以默认,并偿还李某借款1000元,后李某又在该聊天信息上确认被告陈某尚欠其借款39 000元。

法院查明,原告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且能相互印证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已发生的事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被告陈某应承担偿债民事责任。因原、被告未对借款期限进行约定,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即应返还。同时,双方亦未对借期内利息进行约定,故该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李某要求被告陈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陈某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判决后,双方未上诉。

说法:无借条时需收集多重证据证明借贷关系

案件承办法官向利提醒,借钱有风险,借方需谨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的规定,出借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故在借钱给他人时,应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条上应注明借款期限、借期利息等。

向利告知,如确无借条,则需收集多重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具体而言:(1)、出借人借款支付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或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2)、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但在保存时,应注意信息的完整性,不应随意进行删减;同时相关的信息记录中应涉及到借款金额、借期及利率等实质性内容。(3)、催收借款的电话录音等其他证据。

法官特别提醒,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具有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的特点,故应及时进行保存。可以通过截屏等方式将其保存后打印,也可要求聊天软件的服务商技术人员对信息进行提取并进行公证后提交法院。

责编:张璐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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