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举证不能,法院判赔6万元

  法制周报   2019-07-19 20:57:55

孩子幼儿园受伤 家长索赔遭拒

幼儿园举证不能,法院判赔6万元

法制周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倪欢欢

在幼儿园就读的第二年,段林林(化名)在上学期间意外受伤了。一年后,司法鉴定其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为维护儿子的合法权益,段林林母亲将幼儿园告上法庭索赔。幼儿园则辩称已尽到相关必要职责,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在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苏甜的介入和帮助下,法院判决幼儿园承担八成的赔偿责任,赔偿段林林6万余元。

家长 :孩子幼儿园受伤索赔未果

时年5岁的段林林2015年9月入读长沙市某幼儿园。2016年9月28日,老师带领孩子在户外活动结束后返回教室,途经二楼阅读室,段林林被后面跑来的小朋友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老师立即通知了段林林母亲郑彬彬(化名),并将段林林送至省人民医院。经诊断,段林林左手手肘处骨折。当日,幼儿园园长、老师与郑彬彬商量后,决定将段林林送至浏阳骨伤科医院接受治疗。

2017年8月9日,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林林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大约需要3000元。此后,郑彬彬与幼儿园就赔偿事宜协商多次未果。

为维权,郑彬彬委托律师起诉幼儿园,诉请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开福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幼儿园 :事后已尽到必要职责

对于郑彬彬的索赔要求,幼儿园不接受并认为,段林林受伤纯属意外,幼儿园已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义务,拒绝承担责任。

在一审答辩过程中,幼儿园拒赔的理由是:“当时当班老师正照看20多名幼儿,事发突然,来不及阻止事故发生。段林林摔倒后,老师马上抱其到医务室,并及时通知家长,将段林林送医就诊,支付医药费,已尽到必要职责。”幼儿园认为,整个事件并无伤害故意,园方没有管理上的过错。

同时,幼儿园提出段林林伤情轻微,恢复良好,不应按照十级伤残确认赔偿标准,申请法庭组织对段林林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此外,即使幼儿园要承担责任,也应该是次要责任,段林林家属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过高。

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提交了两项关键证据:因为父母在城镇工作、居住超过一年,段林林在城镇生活学习超过1年的证据。“这两项证据决定了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苏甜说,段林林虽是农村户口,但法院在计算伤残赔偿金时,是依据城镇户口标准计算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幼儿园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段林林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幼儿园提出了上诉。

律师 :理应有更高安全保障义务

此案二审过程中,苏甜作为段林林的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提出了“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原审程序并无违法之处的”的意见。

苏甜认为,一方面,幼儿园本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对相关场地、服务和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本应要求更高。”苏甜说,幼儿园没有其他监护人协助,理应负有更高标准的看护义务和救助义务。

另一方面,幼儿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安全监管责任。幼儿园在上诉状中称因当时的当班老师和保育员照看的小朋友过多,看顾不过来,来不及阻止事故的发生。对此,苏甜认为,“既然照看不过来,就应增加老师或者减少学生,以更好地尽到安全监管义务,而不应该以此为由推卸责任”。

另外,对于幼儿园质疑段林林的伤残鉴定结果,苏甜认为,段林林申请的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时间合理,程序合法。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答辩意见,维持了原判。

责编:曾金春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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