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湖结缘 就湖论道 中日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法治洞庭湖”

  法制周报   2019-09-23 21:59:06

因湖结缘 就湖论道

中日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法治洞庭湖”

法制周报·新湖南记者 曹国强 伏志勇 通讯员 王宏昌 肖楠 肖惟志

9月21日,第三届中日湖泊综合治理法律政策国际研讨会暨构建多元参与的湖泊治理及其法治保障研究高端论坛,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举行。来自包括日本滋贺县立大学的中外专家、学者共40余人与会,共同探讨湖泊环境治理政策与法律领域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与会人员合影。)

论坛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爱年主持,法学院党委书记于烽致开幕词。

湖南省与日本滋贺县因洞庭湖与琵琶湖“两湖”交流而结缘,共同致力推动双方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环保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2017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日本滋贺县立大学环境科学部联合成立“中日湖泊(洞庭湖-琵琶湖)治理法律政策研究中心”,李爱年任中心中方主任。中心先后于2018年11月、今年1月分别在湖南长沙和滋贺县大津市举办了2次以中日湖泊治理法律政策研究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

于烽(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李爱年(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肖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以协同法治保护大美洞庭

实现洞庭湖区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亟需强化生态法治,为保护和建设大美洞庭提供长效机制。

首先,应当以“协同法治”理念推进洞庭湖区域绿色发展。“协同发展”理念推进洞庭湖区域绿色发展应体现在目标协同、主体协同以及机制协同3个方面。其二,要促进洞庭湖综合性一体化专门立法,立足全省综合性一体化保护水环境,为“法治洞庭”提供支持。其三,要加快实行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设立一体化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洞庭湖国家公园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其四,要以司法专门化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保驾护航,逐步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

王世进(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实现流域多元共治

构建一个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流域多元共治机制十分必要。

“多元共治”存在许多不同的模式:一是合作治理模式;二是第三方治理模式;三是契约关系模式;四是法团主义模式,但无论哪种模式都在追求国家和社会进行普遍、广泛、深度的互动与合作,最终形成相融、共生、共存、共荣的合作格局。

流域管理多元共治机制中的主体大体上可以认为由政府、企业、环保组织与公众等多方主体构成。“多元共治”意味着所有利益相关者主体都有权参与到治理公共事务中,流域管理中实现多元共治可从树立共治理念、健全法制保障及政策扶持、加强主体间信息共享和加强社会公众参与等方面着手。

孟春阳(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生态多元共治模式的法律实现

生态多元治理模式作为对当前行政监管民主化、公共化的回应,在治理主体、主体间权力关系、治理规则、治理制度上呈现了多元化的特征,可以解决当前生态治理中过度依赖环境行政管制而带来的制度困境。

该模式是要在生态环境治理活动中形成一个“横到边、纵到底”的治理网络,构建生态多元治理的法律网络。做到从一维治理走向多维分权共治,由刚性封闭走向柔性开放,明晰不同时空条件下的最佳生态环境治理模式,确认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吴勇(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

实现洞庭湖流域环境 司法专门化

洞庭湖流域环境司法体制发展的方向就是司法专门化。湖南2017年成立了专门的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但由于法庭仅设立在君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窄且层级较低,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挑战,未能有效达到统一审判标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洞庭湖整体保护之目的。

因此,需要对洞庭湖专门环境司法机制进行重构。洞庭湖流域环境专门化司法的核心内容,是要建立相对独立、专业、综合、系统、协作的环境司法机制,实现机构专门化、人员专业化、程序一体化、制度支撑系统化和建立司法协作机制。

陈战军(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局长)

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目前,洞庭湖的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洞庭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问题。

要加强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切实保护好洞庭湖区域生态环境就要做到:1.利用垂直改革的机会,加强执法队伍建设;2.利用纳入执法序列的机会,加强执法能力建设;3.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督察的机会,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力度;4.利用构筑大环保的格局,加强部门执法联动;5.建立互联网、物联网污染源监管平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6.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平台,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7.发动全社会监督支持环保执法,实行环保违法有奖举报;8.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建立执法有功奖励激励和执法失职渎职惩戒机制;9.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规范执法、守法和监管。

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气候变化背景下湿地泥炭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保护

泥炭既是新兴能源,又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对气候变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中国的泥炭资源相当丰富。近年来,对泥炭资源的破坏、浪费极大。

对此,我国首先应加强气候政策与湿地立法、能源立法的相互配合,以加强湿地尤其是泥炭湿地的碳固定能力,防止湿地成为“碳源”;其次,在制定地方湿地政策时应在明确泥炭湿地作为湿地保护范围的基础上,针对泥炭湿地的特殊性,促进泥炭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李奇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长江经济带流域综合管理的模式转换与法制保障

在科层管理体制下,分割的行政区域管辖和部门管理体制容易使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陷入“碎片化”困境,从而偏离流域整体性治理和公共治理要求。

因此,亟需转换既有治理模式,推动从科层管理向流域共同体治理的转变。在结合流域共同体治理理论以及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权义明确、多元融合的共同体治理主体制度,形成中央引导、流域管理机构协调、地方参与的磋商合作制度,构建完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制度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流域共同体治理提供政策法律保障。

蒋兰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下塞湖矮围的法律治理

洞庭湖“夏氏矮围”事件是指自2012年开始,夏氏矮围业主在洞庭湖水域人为筑成堤坝,长期违法建设,开展非法养殖。

以本次事件为例,法律治理要各尽其职,共同维护法律权威。企业、个人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要认真履行环保职责,杜绝充当环境污染者或环境破坏者的“保护伞”的现象存在;中央环保督察部门要发挥问责优势,加大环保执法督察力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环境,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者法律责任。

林宰司(日本滋贺县立大学副教授)

多主体协作的湖沼流域 治理的构建

在日本,水环境保护一直是由地区共同体来承担的。但在行财政简单化、分权化、居民参与的潮流下,人们期待着以环境NPO为中心的多主体协作。由于新兴起的环境NPO与现有的主体共同存在,所以NPO与其他主体如何合作还处于试行阶段。

以在琵琶湖·赤野井湾流域活动的环境NPO“琵琶丰收之乡”为例,对本地湖沼流域治理形成的过程进行分析。“琵琶湖丰收之乡”最初是一个以行政为中心的政府NPO,以停止县政府的财政支持为契机,以萤火虫和水蚤的保护为中心,把自立型活动和联系型活动融合起来,在与行政保持紧张关系的同时,起到补充、完善的作用。传统居民组织(自治会、村委员会,农业、渔业团体等)及地方自治团体,以及环境NPO的加入,使得当地工商会、商业街、普通市民、游客等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人都可能参与到本地的环境治理结构当中,这成为湖沼流域治理的一个新的特征。

井手慎司(日本滋贺县立大学教授)

琵琶湖居民运动的变迁

为守护琵琶湖,当地上世纪70年代开展了一些居民运动。其中,就有一场呼吁大家肥皂而非使用合成洗涤剂的肥皂运动。滋贺县政府后来宣布,禁止使用贩卖含磷的合成洗涤剂,并制定了相关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之后,还在全国范围内的环境标准当中追加了有关磷和氮含量排放的相关条例。

2000年,滋贺县政府制定了琵琶湖综合守护计划。以此为契机,新型环境保护团体不断涌现,各团体之间的交流也得以促进。

毛德华(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

基于多源信息挖掘与融合的洞庭湖区洪灾脆弱性评估

主要从以下4个方面进行阐述。数据的来源;洞庭湖区洪灾脆弱性评估的建立;评估的结果以及估计;研究的结果以及结论。

陈勇(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

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困境与完善进路

主要谈4个部分。包括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情况的现状;洞庭湖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的完善。

袁小文(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洞庭湖治理的司法保障 机制研究

环境保护需要将生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由专业审判机构的人民法院审判。在法院内部,洞庭湖生态环境司法保障,需要有生态环境资源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司法三权合一的运行机制。司法要充分发挥其治理动力。

柳春龙(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

生态修复原则在环资案件中的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引入恢复性的司法理念,坚持生态修复原则,就是力争改变以往所产生的污染依旧存在的尴尬局面。

第一,法院要始终坚持恢复性的司法理念。第二,要借助外部力量。第三,法检两院密切配合,通过调整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在量刑上达成一致,保证修复费用的到位。第四,做好审判工作的延伸,监督修复措施按照方案落实到位。

廖长青(湖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洞庭湖区水利政策研究

水利工作包括生态环境保护。

类比长江保护法的相关情况,洞庭湖保护有其自身特点要求。第一个问题就是立法。洞庭湖保护要有综合性的法律。第二个问题就是执法。执法不能局限于生态环境部门。第三个问题就是政策。洞庭湖既是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又是湿地保障的范围,因此采砂范围有限,产量缺口导致需要进口价格上涨的砂石。限制采砂政策的执行,同时可能会出现航道泥沙淤积问题。所以在这个政策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刘茜(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情况

白洋淀是华北地区最大的湿地生态系统。近年来,其生态环境问题突出。2018年,河北大学政法学院受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负责起草《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白洋淀以及上游区域。条例中规定了分级管控体制、协同共治制度、生态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监管平台等内容。

刘爱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洞庭湖保护立法中的重点难点

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不应该被搁置。理由如下:第一,洞庭湖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到应该专门进行立法保护。第二,学界提出长江保护法至少有上十年了,但全国人大目前将长江保护法只是列为调研计划,还没有出台。以长江保护法来作为搁置洞庭湖保护条例的理由并不妥当。第三,根据琵琶湖的治理经验,对洞庭湖的保护应从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再上升到国家层面的保护条例。

责编:曾金春

来源:法制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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