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1-04-22 16:35:56
三湘都市报讯(记者 杨昱)德国品牌“西门子”,其电子产品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正是冲着这名气,市场上多了一些廉价的仿冒品。今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南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私自在线上线下销售印有西门子字母的电子产品,被判赔7万元。
公然销假,被行政部门罚款2000元
2018年9月21日,西门子股份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将其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和第G599684号“SIMATIC”商标,授权给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同时允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诉讼中,针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18年11月28日,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警方、厂家进行检查核实,发现“SIEMENS”数据总线插头5个、“SIEMENS”模拟输入模组1个,当场予以扣押。经调查,这些数据总线插头和模拟输入模组虽标有西门子的相关商标,均为仿冒品。此外,涉事公司的电商平台账户售卖的网络接头和模拟输入模组,均为同一型号。
2019年1月9日,长沙市望城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要求涉事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前述侵权产品,并处罚款2000元。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也将涉事公司起诉至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向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万元,并要求该公司的企业法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想以不知情躲避赔偿,法院不支持
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属于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第G599684号“SIMATIC”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的商品。涉事公司未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侵犯。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综合其商标知名度、涉事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酌定涉案的经济损失为7万元,企业法人颜某需对涉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涉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涉事公司法人颜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涉事公司表示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是从淘宝、咸鱼上购买的,来源合法。不知是侵权产品,也未进行实际销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事公司法定代表人认可其经营团队熟悉“SIEMENS”品牌,其主要业务为网上平台回收、销售西门子产品。因此,涉事公司对“SIEMENS”品牌产品应当具有高于一般市场主体的识别能力和注意义务,法院对其“不知道案涉产品为侵权产品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侵权产品来源合法、应不予赔偿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责编:罗灵芝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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