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装饰装修易产生合同纠纷,注意合同附件中的细节约定

  新京报   2021-04-20 17:31:30

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装修公司工作人员与业主签订增项“私单”引纠纷;业主和装修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装修保修期纠纷……4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通报会。

据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此类案件六成以上为家庭装饰装修纠纷,且纠纷多发生于装修工程竣工后,案件总数量和标的额总体呈上升趋势。

法官建议,业主应注意装修合同中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约定,尤其须注意合同附件中工程预算单中关于价款细节的约定。

数据

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占比超六成

北京二中院副院长董建中在通报会上介绍,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二中院审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274件,其中,2018年58件,2019年122件,2020年94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

此类案件中,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占比超六成,多数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少数业主与包工头经朋友介绍认识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

案件纠纷主要涉及的领域有,装修工程款给付争议,装修工程质量争议,装修工程工期争议,装修工程施工范围争议等,纠纷多发生于装修工程竣工后的结算及保修环节。

经法院梳理分析,装修工程款给付争议多以施工人员向装修业主追讨工程款的形式发生,争议点集中在钱款是否给付,未给付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装修质量争议主要包括施工工艺质量问题和主、辅材料环保问题,此类案件一般另牵连工程保修问题。

而装修工程工期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工期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装修工程施工范围争议、施工主体争议、工程量认定争议则更为复杂,涉及交叉施工、隐蔽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

案例

装修工人与业主签订增项“私单”引纠纷

通报会上,法官介绍了二中院近几年来遇到的相关案例,如装修公司工作人员与业主签订增项“私单”引发纠纷;发包人竣工前擅自使用装修工程引发纠纷;业主和装修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装修保修期纠纷。

业主刘某与装修公司签订《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装修公司为刘某的家庭居室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及部分材料,施工内容包括抹灰、水电改造、墙体砌筑、吊顶安装等基础装修,不包括主材采购及家具定制安装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通过装修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订购了地板、瓷砖及全屋家具定制。刘某分别向装修公司及王某支付了对应款项。

后因家具定制交付延误及质量问题,刘某以装修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并未包含刘某诉请的施工内容,而合同约定内的工程已竣工验收,不存在逾期完工的情形。刘某主张的主材采购及定制家具,系与王某个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且从双方微信往来记录可见,刘某自身对于选择以王某为履行主体处于明知的主观态度。

在此情况下,刘某要求装修公司承担此部分责任,缺乏约定及法定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建议

业主应注意合同中关于价款细节的约定

通报会现场法官建议,装修业主应对自身装修需求与市场价值之间的对应关系有必要认识,做好时间与预算规划,既要避免一味追求不合理低价,产生材料质量及环保问题。注意装修合同中计价方式、工期、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的约定,尤其须注意合同附件中工程预算单中关于价款细节的约定。

此外,施工方也要在与客户建立关系时增强法律意识,尊重装修业主对于装修的个性化要求,同时做好缔约时的提示、解释、说明工作,采用合理的广告宣传和适度的营销手段,杜绝不当宣传和恶性竞争。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施工方亦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交易习惯予以处理,在遇到装修业主单方面中止合同情况时,及时固定工程量,为日后追索工程款做足准备。

双方除注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外,基于施工合同履行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工程中,书面确认工程进度和项目,钱款经济往来时,采取银行转账等方式代替现金交易,备注工程款项所涉内容。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时,做好书面结算及施工资料交接手续。

责编:罗灵芝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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