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住建 2021-06-07 09:21:50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号)要求,加大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的激励支持,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6月3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度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激发和调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正向激励机制,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激励对象是指根据2021年度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我厅按照特定标准、特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表彰激励的在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以及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监管与服务效能提升等重点工作中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
第三条
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上以对单项工作的评定结果为主;工作内容确有关联性的,可以采取综合评价方法。其中,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监管与服务效能提升的考评,采取单项评价法;对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考评,采取综合评价法,按城市供水提质、城乡污水处理、城乡垃圾处理、黑臭水体治理、城镇燃气、智慧建设增效等六个方面工作的综合得分计算。
第四条
激励对象的数量。原则上市州总计不超过6个,县市区不超过15个,具体为:
(一)对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实施激励。原则上市州不超过2个、县市区不超过5个。其中,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各1个市州;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4个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1个县市区。
(二)对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监管与服务效能提升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实施激励。原则上市州不超过4个、县市区不超过10个。其中,棚户区改造(含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监管与服务效能提升各1个市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各3个县市区,棚户区改造、住房监管与服务效能提升各2个县市区。
同一项工作中因激励对象排名并列而超过激励名额时,综合其他激励事项排名情况在激励名额内确定激励对象。同一市州或县市区多项工作排名均在激励名额内时只激励一项,并在确定该市州或县市区为激励对象的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递补激励对象:在排名各顺延一位的多个市州或县市区中,取排名靠前的市州或县市区作为递补激励对象;递补后排名相同的,综合其他激励事项排名情况确定。
第五条
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评查内容如下:
(一)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以下六个方面工作的综合得分计算:
(1)城市供水提质(10分)。主要考评投资完成情况,城市节水、城市二次供水、城市供水安全及规范化管理等情况(包括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
(2)城镇燃气(10分)。主要考评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投资完成、燃气经营许可管理、燃气安全生产、燃气下乡工作推进等情况。
(3)城乡污水治理(30分)。其中,城市污水治理、乡镇污水治理各占50%。城市污水治理:主要考评投资完成、提质增效落实、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执行等情况。乡镇污水治理:主要考评年度任务完成、已建成设施运行、开展督促检查指导、进度调度和相关数据收集汇总报送等情况。
(4)城乡垃圾治理(30分),其中城市垃圾治理占60%、镇村垃圾治理占40%。城市垃圾治理:主要考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镇村垃圾治理:主要评查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乡镇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运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进度调度等情况。
(5)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10分)。主要考评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投资完成比例、河湖长制和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6)智慧建设增效(10分)。主要考评智慧建设增效工程基础工作、运用有关信息平台提升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等情况。
(二)农村危房改造。主要评查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农房安全性鉴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整改、档案信息录入等情况。
(三)棚户区改造(含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评查棚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棚改范围和标准实施、棚改居民安置、工程质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情况。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考评改造计划任务完成率、推进片区化和市场化方式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审核及备案、项目库建设、系统信息填报等情况。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主要考评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推进实施、任务目标完成和信息化管理等情况。
(六)住房监管与服务效能提升。主要考评“一网通办”基础工作、建设情况及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使用等情况。
上述工作的具体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入激励对象推荐名单:
(一)在上述任一专项工作中存在重大或性质恶劣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因工作开展不力影响我省相关工作在全国排名或绩效评价结果的;或年度国家和省考核指标未完成的。
(三)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经核查属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督查激励评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2021年底,厅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按照评定标准计算得分,结合国务院、省政府督查和有关专项督查表扬和通报批评情况,按激励名额确定激励对象推荐名单,经厅党组会审议后由我厅提出拟激励名单及激励措施,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表扬激励。
第八条
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的激励对象,可采取如下激励措施:
(一)在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对推进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住房监管和服务效能提升的激励对象,按照每个市(州)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在安排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等相关资金中,对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激励对象,按照市(州)3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项目安排时优先考虑;
(三)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真抓实干督查激励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不予推荐的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未按要求完成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等指出问题整改的;被国家有关部门约谈、通报的。
(一)城市供水提质
A.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投资完成情况、城市节水、城市二次供水、城市供水安全及规范化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投资完成情况(30分)。
①投资完成比例计2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市州计20分,其他市州计分=20×各市州投资完成比例。
②投资增长情况计10分:投资完成额与上年持平计5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每增(减)10%,加(减)1分,减分扣完为止。
(2)城市节水(20分)。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计20分;达到《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计15分;未达到以上考核标准,但编制完成城市节水规划,组织开展了节水宣传活动的,计5分。
(3)城市二次供水、城市供水安全及规范化管理(50分)。出台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计10分,其余计40分。对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开展供水安全及规范化管理工作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计分,实际得分=评估得分×40%。
B.县市区(不含市辖区)。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投资完成情况、城市节水、城市二次供水、城市供水安全及规范化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投资完成情况(30分)。
①投资完成比例计2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县市区计20分,其他县市区计分=20×各县市区投资完成比例。
②投资增长情况计10分:投资完成额与上年持平计5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每增(减)10%,加(减)1分,减分扣完为止。
(2)城市节水(20分)。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计20分;达到《湖南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计15分;未达到以上考核标准,但编制完成城市节水规划,组织开展了节水宣传活动的计5分。
(3)城市二次供水、城市供水安全及规范化管理(50分)。出台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制度的计10分,其余计40分。对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和《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DBJ43/T353-2020),开展供水安全及规范化管理工作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计分,实际得分=评估得分×40%。
(二)城镇燃气
A.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各市州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情况、燃气安全生产情况、燃气下乡工作推进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投资完成情况(30分)。
①投资完成比例计1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市州,计10分,其他市州计分=10×该市州投资完成比例。
②投资增长情况计2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持平的市州,计1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每增(减)10%,加(减)2分,减分扣完为止。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情况(20分)。每发现市本级1家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扣2分,所辖县市每发现1家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扣1分,扣完为止;市本级管道燃气企业运营超过5年未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一家扣5分。所辖县市管道燃气企业运营超过5年未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一家扣1分。
(3)燃气安全生产管理(40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一年未组织开展两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包括对所辖县市的督导)的,每少一次扣5分;安全隐患跟踪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扣5分;瓶装燃气企业未建立钢瓶安全追溯系统的,每发现一家扣2分。
(4)燃气下乡工作推进情况(10分)。编制乡镇(含农村)燃气发展规划的,得5分,未编制的不得分;有一个及以上乡镇或行政村开通了管道燃气的,得5分,未开通的不得分。
B.县市区(不含市辖区)。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各县市区城镇燃气设施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情况、燃气安全生产情况、燃气下乡工作推进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投资完成情况(30分)。
①投资完成比例计1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县市区,计10分,其他县市区计分=10×该县市区投资完成比例。
②投资增长情况计2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持平的县市区,计1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每增(减)10%,加(减)2分,减分扣完为止。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情况(20分)。每发现1家企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扣2分,扣完为止;管道燃气企业运营超过5年未开展特许经营中期评估的,每发现一家扣5分。
(3)燃气安全生产管理(40分)。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一年未组织开展两次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每少一次扣5分;安全隐患跟踪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2分,扣完为止。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扣5分;瓶装燃气企业未建立钢瓶安全追溯系统的,每发现一家扣2分。
(4)燃气下乡工作推进情况(10分)。编制乡镇(含农村)燃气发展规划的,得5分,未编制的不得分;有一个及以上乡镇或行政村开通了管道燃气的,得5分,未开通的不得分。
(三)城乡污水治理
A.城市污水处理(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投资完成情况、提质增效落实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投资完成情况(30分)。
①投资完成比例计1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市州,计10分,其他市州计分=10×该市州投资完成比例。
②投资增长情况计2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持平的市州,计1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每增(减)10%,加(减)2分,减分扣完为止。
(2)提质增效落实情况(40分)。
①完成“一厂一策”方案编制的市州,计10分,每有一个厂未编制方案扣5分,方案中没有附项目建设计划的扣3分,扣完为止。
②完成排水管网检测的市州,计5分,未开展检测的扣5分,完成率低于50%的扣3分。
③完成GIS系统建设的市州,计5分,未完成建设的扣5分,系统运维不及时的扣3分。
④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2018年基础上,地级城市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湘西州吉首市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的计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各市州每有一个县级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未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的,扣2分。
(3)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20分)。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交办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问题,全部按时完成整改的市州,计15分,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按未完成的比例扣分;开展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自营污水处理厂开展运营管理情况评估),计5分,运营超过5年未开展的,每发现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
(4)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10分)。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政策调整到位,计10分,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低于按照国家收费政策,不得分。
3.扣分情形。“全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信息系统”季报,每有1次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全国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月报,每有1次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月报,每有一次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
B.城市污水处理(县市区,不含市辖区)。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投资完成情况、提质增效落实情况、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投资完成情况(30分)。
①投资完成比例计1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县市区计10分,其他县市区计分=10×该县市区投资完成比例。
②投资增长情况计2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持平的计10分,投资完成额较上年度每增(减)10%,加(减)2分,减分扣完为止。
(2)提质增效落实情况(40分)。
①编制“一厂一策”方案的,计10分,每有一个厂未编制方案扣5分,方案中没有附项目建设计划的扣3分,扣完为止。
②完成管网检测的计5分,未开展检测的扣5分,完成率低于50%的扣3分。
③完成GIS系统建设的计5分,未完成建设的扣5分,系统运维不及时的扣3分。
④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在2018年基础上,县级城市提高12个百分点以上的计2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3)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20分)。省厅交办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问题,全部按时完成整改的计15分,开展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中期评估(自营污水处理厂开展运营管理情况评估),计5分,运营超过5年未开展的,每发现一家扣2分,扣完为止。
(4)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10分)。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收费政策调整到位,计10分,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低于按照国家收费政策,不得分。
3.扣分情形。“全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信息系统”季报,每有1次未按时上报的扣2分;“全国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月报,每有1次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月报,每有一次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
C.乡镇污水治理(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对县市区开展督促检查指导情况、进度调度和相关数据收集汇总报送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1)年度任务完成情况(40分)和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35分),按辖区各县市区平均分计算,总计75分。
(2)对县市区开展督促检查指导情况(15分)。
(3)相关数据收集汇总报送情况(10分)。按收集、上报本地区建设项目进度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表信息的及时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个等次,分别占该项分值的100%、80%、60%、0%。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主要包括相关工作获国家、省部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等。
D.乡镇污水治理(县市区,不含市辖区)。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和信息报送情况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1)年度任务完成情况(40分,建设任务的分值合并至已建成设施运行部分)。按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计分,县市区超额开工的,按超额开工一个,加0.5分,最多加2.5分,超额完工的,按超额完工1个项目,加0.5分,最多加2.5分。
(2)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35分,无年度建设任务县市区按75分计)。按辖区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计分。
(3)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15分)。未建立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不计分,建立收费制度未实际开征的扣10分,部分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按比例扣分。
(4)信息报送情况(10分)。按收集、上报本地区建设项目进度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报表信息的及时性,分等次计分。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主要包括相关工作获国家、省部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等。
(四)城乡垃圾治理
A.城市垃圾治理(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完成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情况、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生活垃圾分类工作(30分)。对各市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具体按照《2021年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办法》(待印发)打分,满分100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得分=2021年湖南省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评估得分×30%。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含亚行贷款项目)完成比例(1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共计10分。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市州,计10分,其他市州得分=10×各市州投资完成比例。
(3)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20分)。
①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情况计10分。各市州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占比达到55%的,计1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计分。
②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情况计10分。2021年前市州本级已建成投产(含试运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计10分;主体工程完工的,计7分;其他计0分。
(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20分)。
①生活垃圾填埋场问题整改(含亚行贷款项目)计10分。按时完成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问题整改并销号的计10分;未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的,每个扣3分,扣完为止。
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计10分。市本级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无害化评价等级达到AAA级的计10分;达到AA级的计8分;达到A级的计6分;达到B级的计4分;未达到B级的不计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采用CJJT107_2005标准评定为Ⅰ级的参照AA级计分,为Ⅱ级的参照B级计分,未达到Ⅱ级的不计分),有多个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计所有设施无害化评价等级平均分。
(5)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20分)。
①专项规划编制情况3分(发布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专项规划的计3分,已开始专项规划编制的按进度计分,未启动规划编制的不计分)。
②政策制度体系建设情况6分(推动建筑垃圾立法、建立发布源头减量制度、建立发布分类管理制度每项2分,全部完成计6分,政策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按制度建设情况计分,政策制度体系不健全且全年未发布任一制度的不计分)。
③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搭建对接情况3分(与省级平台完成对接的计3分,已开始平台建设的按建设进度和对接进度计分,未启动平台建设的不计分)。
④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情况3分(具有2个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示范观摩项目、运营1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的计3分,未有示范项目的不计分,其他情况按项目进度计分)。
⑤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3分(发布专项规划、建立发布全过程管理、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制度、建成信息监管平台的计3分,其他情况按完成进度计分)。
⑥建筑垃圾源头管理落实情况2分(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建筑垃圾排放申请、分类堆放、及时清运等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制度的计2分,调研检查中发现存在未落实情况的每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经验推广:垃圾治理工作做法获省部级及以上经验推介的,每次加2分;获省厅经验推介的,每次加1分。宣传报导:垃圾治理工作做法被中央主流媒体宣传报导的,每次加1分;被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导的,每次加0.5分。
4.扣分情形。日常工作情况:对省厅布置的具体工作落实、配合不到位,报送资料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每起扣1分。因工作不力,被省厅督办的,每次扣0.2分;被省厅约谈的,每次扣0.5分;被省政府约谈的,每次扣1分。
B.城市垃圾治理(县市区,不含市辖区)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含亚行贷款项目)完成比例(4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县市区,计40分,其他县市区得分=40×各县市区投资完成比例。
(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60分)。
①生活垃圾填埋场整改(含亚行贷款项目)计20分。按时完成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问题整改并销号的计20分;未完成整改任务并销号的,不计分。
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计40分。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发电厂无害化评价等级达到AAA级的计40分;达到AA级的计30分;达到A级的计20分;达到B级的计10分;未达到B级的不计分(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价采用CJJT107_2005标准评定为Ⅰ级的参照AA级计分,为Ⅱ级的参照B级计分,未达到Ⅱ级的不计分;生活垃圾区域统筹焚烧处理的按处理地焚烧发电厂无害化评价等级计分;生活垃圾采用其他方式无害化处理且正常运营的计20分),有多个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计所有设施无害化评价等级平均分。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1)按要求完成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度建设任务的,加3分。
(2)开工建设或建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的,加3分。
(3)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印发试点实施方案加0.5分,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0.5分,有1条街道建成分类示范片区的加2分。
4.扣分情形。
(1)日常工作情况:对省厅布置的具体工作落实、配合不到位,报送资料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每起扣1分。
(2)因工作不力,被省厅督办的,每次扣0.2分;被省厅约谈的,每次扣0.5分;被省政府约谈的,每次扣1分。
(3)未按要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扣2分。
C.镇村垃圾治理(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评查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乡镇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运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进度调度等情况。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按辖区内各县市区平均分计算(70分)。
(2)对县市区开展督查指导检查情况(20分)。
(3)进度调度、信息报送情况(10分)。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1)相关工作获国家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的加5分;
(2)相关工作获省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的加3分;
4.扣分情形。
国家各项检查督查中,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0分,省级发现的各项生态环境问题,每有一处整改不到位扣5分。
D.镇村垃圾治理(县市区,不含市辖区)。
1.考评内容。主要评查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乡镇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运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村庄保洁长效机制、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进度调度等情况。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情况(25分)。后续管理未发现问题,计20分,每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2)乡镇垃圾中转设施建设覆盖情况(30分)。乡镇垃圾中转设施建设任务按时按质完成建设的,计3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一类县市区区域内乡镇垃圾中转设施覆盖率应达80%以上, 二类县市区区域内乡镇垃圾中转设施覆盖率应达60%以上,三类县市区区域内乡镇垃圾中转设施覆盖率应达30%以上,未达要求按比例扣分。
(3)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立情况(25分)。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充足的经费,按配备满足工作要求数量的保洁员,开展了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并建立了考核长效机制的,计20分。每少一项扣5分。
(4)进度调度、信息报送情况(20分)。根据信息报送和日常调度情况计分。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1)相关工作获国家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的加5分;
(2)相关工作获省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的加3分;
4.扣分情形。
在国家各项检查督查中,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0分,省级发现的各项生态环境问题,每发现一处整改不到位扣5分。
(五)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投资完成比例、河湖长制和黑臭水体消除比例。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投资完成比例(20分)。投资完成比例=实际完成投资额/计划投资额。投资完成比例大于或等于100%的地级城市计20分,其他地级城市计分=20×各地级城市投资完成比例。
(2)河湖长制落实情况(30分)。河湖长制责任落实到位的,计30分;每发现一起河湖长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扣5分,扣完为止。
(3)黑臭水体消除比例(50分)。全部完成国家考核的黑臭水体治理任务且没有出现返黑返臭的,计50分。每有1处未完成治理的,不计分。每有1处已完成整治的水体出现返黑返臭的,扣10分,扣完为止。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黑臭水体治理成效显著,被国家有关部委、中央主流媒体表扬、推广的,每次加2分;被省直有关部门、省级主流媒体表扬、推广的,每次加1分。
4.扣分情形。每新发现有一个黑臭水体未治理且未上报,扣10分。
(六)智慧建设增效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智慧建设增效工程基础工作、运用有关信息平台提升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信息系统整合和数据共享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信息系统建设(40分)。
①完成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完成系统立项,计8分;完成系统采购招标挂网,计12分;完成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计15分;完成系统建设验收,计20分。以上不累积计分,以最高分为得分。
②完成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情况。完成系统立项,计8分;完成系统采购招标挂网,计12分;完成系统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计15分;完成系统建设验收,计20分。以上不累积计分,以最高分为得分。
(2)信息系统接入及数据报送(30分)。
①本地区每个污水处理厂实时在线监测数据接入“智慧住建平台”的,数据对接率100%,计5分;对接率80%,计4分,低于80%不计分。其中“智慧住建平台”泛指省厅有关信息平台,下同。
②本地区每个污水处理厂实时在线监控视频接入“智慧住建平台”的,数据对接率100%,计5分;对接率80%,计4分,低于80%不计分。
③本地区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对接“智慧住建平台”,计5分。
④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如实填报污水治理工程项目数据,填报率100%,计5分;填报率80%,计4分,低于80%不计分。
⑤垃圾治理数据报送工作情况。在“智慧住建平台”中,按照系统要求,定期、如实填报数据的,填报率100%,计5分;填报率80%,计4分,低于80%不计分。
⑥全省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工作数据填报情况。按照工作安排,在全省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系统中按时完成数据填报和核验,完成工作量100%,计5分,完成工作量达80%,计4分,低于80%不计分。
(3)信息系统运行、应用及保障(30分)。
①明确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更新、应用、共享机制(正式文件),计6分。
②完成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方案编制,通过专家评审的,计10分。
③综合管线与排水管网数据实现联动更新的,计3分。
④深化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建设管线年度计划管理、施工过程管理、管线测量图归档相关业务应用的,计3分。
⑤深化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拓展建设厂网一体化监管、排水许可管理、污水治理专项工程项目管理、运维养护管理相关业务应用的,计3分。
⑥开展智慧建设增效工程有关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工作的,计5分。
(七)专项资金使用方面
对相关巡视、审计中发现的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1分;因整改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或被约谈督办的,扣2分。
二、农村危房改造
(一)市州
1.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1)按辖区各县市区平均分计算(70分)。
(2)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情况(15分)。根据《湖南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和各市州对县市区督查检查指导情况扣分。
(3)日常工作调度、相关数据收集汇总报送情况(15分)。工作落实不力、提交各项材料数据不及时情况扣分,每次扣1分。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至少在省级媒体宣传一次以上,否则扣1分。
2.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市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获国家、省部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肯定,每次加2分。
(二)县市区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农房安全性鉴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落实情况、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突出问题整改、档案信息录入等情况。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1)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20分)。未按时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未对有安全隐患的农房组织鉴定、未完成用作经营的自建房隐患整治,根据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实地考核发现问题户数扣分,每发现一起扣0.2分。
(2)农村易返贫致贫户等低收入群体农村危房改造情况(20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安全性鉴定为C、D级危房未纳入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根据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户数和实地考核发现问题户数扣分,每发现一起扣0.5分。
(3)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质量安全(20分)。根据各级各项检查发现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问题数扣分,每发现一起扣1分;农村住房或在建房屋发生倒塌事故的,每发现一起扣5分,发生死亡等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4)突出问题整改情况(20分)。中央和省级各类巡视、审计(含资金使用绩效评价)、考核反馈的问题未按时整改整治到位的和信访投诉问题经核查属实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各项督办事项未及时落实的,每起扣2分;发生重大舆情的或影响我省在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考核排名的,每发现一起扣10分。
(5)档案信息录入情况(20分)。按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和危房改造档案信息的录入率和录入质量计分。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获国家、省部级表彰评奖或经验推介,获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肯定,每次加2分。
三、棚户区改造(含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考评内容
主要评查棚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棚改范围和标准实施、棚改居民安置、工程质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等情况。
(二)评分标准
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1.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5分)。
(1)棚改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按期完成(以11月份为准)计15分。当年开工目标任务或基本建设目标任务没有按期完成的,此项不得分;上一年度目标任务在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中被核定为没有按期完成任务的,此项不得分。
(2)棚改当年开工目标任务总量:市州在全省排名前6位、县市区在全省排名前30位计10分;其余名次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减完为止。
2.棚改范围和标准实施情况(15分)。
(1)公布并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或尚未公布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但已明确按照省级棚改范围和标准执行的计10分;一个项目未按标准实施的,扣2分,扣完为止。尚未公布实施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也未明确按省级标准执行的不得分。
(2)公布实施的当地棚改范围和标准中,对房屋简易结构、建筑密度、使用年限、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配套设施等方面有2个(含)以上量化指标计5分。反之不得分。
(3)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六个严禁”的此项不得分。
3.棚改居民安置情况(10分)。按合同约定应在本年度内回迁安置的项目,全部完成回迁安置的计10分。尚未完成回迁的,每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逾期未安置,补偿安置不合理,导致负面舆情的,此项不得分。
4.工程质量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0分)。
(1)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至100%计7分。合格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位,没有影响综合验收和分配入住的计3分。因配套设施影响验收和分配入住的,每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
5.公租房租赁补贴发放情况(10分)。租赁补贴按月或季度发放,在当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的计10分。未按规定发放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
6.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情况(10分)。按要求在2021年5月底完成基础数据录入工作,8月底完成信息系统上线工作计10分。5月底未完成基础数据录入工作扣5分,8月底未完成信息系统上线运行扣5分。
7.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情况(20分)。严格执行部、省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相关政策,无违纪违规行为,公租房分配入住率达97%以上计20分。每发现一起违反部、省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相关政策行为扣2分,公租房分配入住率每低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三)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1.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均提前1个月完成加2分。
2.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经验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推介、表彰:①获得省级表彰、会议经验交流推介加0.5分;②获得部级表彰、会议经验交流推介加1分;③获得国家级表彰加3分。此项累计最高加3分。
3.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经验获得省部级、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①获得省级媒体(湖南日报及湖南卫视,其它媒体不计入)和《中国建设报》宣传加1分;②获得中央一套宣传推介加2分。此项累计最高加2分。
(四)扣分情形
1.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巡视、审计中发现的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1分;因整改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或被约谈督办的,扣2分。
2.在调研、检查以及群众信访、举报中发现棚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的,每起扣1分;不配合调查未及时回复的,每起扣1分。
3.对省厅布置的具体工作落实、配合不到位,报送资料不及时、不准确,每起扣1分。
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一)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改造计划任务完成率、推进片区化和市场化方式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方案审核及备案、项目库建设、系统信息填报等。不予推荐的情形:改造过程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违法违规使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财政资金的;2020年民生实事小区未完成改造、2021年民生实事小区未开工并完成50%以上投资的。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2019-2021年计划任务完成率(50分)。计划任务完成率=完成计划任务的户数/计划改造总户数×100%,完成计划任务是指:列入2019、2020年计划的小区全部完工;列入2021年计划的小区全部开工,其中,民生实事小区完成50%以上投资。计划任务完成率达到100%计5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推进片区化、市场化方式改造情况(20分)。贯彻落实国办23号文件要求,出台推进片区化、市场化方式改造的配套政策且部分改造项目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计20分;未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的,扣10分;无金融机构贷款支持项目的,扣10分。
(3)方案审核及备案情况(20分)。组织对本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方案进行审核,把关严格并按要求备案的,计20分;每1个小区不符合上述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4)“城镇老旧小区系统”信息报送(10分)。所有列入全省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均及时录入基本信息、方案信息、项目实施信息、现场检查信息,所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计10分,每1个小区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在推进“基层党建+老旧小区改造”、专业设施设备经营单位同步改造、片区化及市场化改造等方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经验推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厅表彰或经验推介的,每项加1分。获得中央主流媒体报导的,每次加1分;获得省级主流媒体报导的,每次加0.5分。媒体报导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全部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扣分情形。
(1)对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巡视、审计中发现的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1分;因整改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或被约谈督办的,扣2分。
(2)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起扣5分。
(3)项目库建设情况: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的,扣2分。
(4)日常工作情况:对省厅布置的具体工作落实、配合不到位,报送资料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每起扣1分。
(二)县市区(含市辖区)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改造计划任务完成率、推进片区化和市场化方式改造、组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和送审、项目库建设、系统信息填报等。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2019-2021年计划任务完成率(50分)。计划任务完成率=完成计划任务的户数/计划改造总户数×100%,完成计划任务是指:列入2019、2020年计划的小区全部完工;列入2021年计划的小区全部开工,其中,民生实事小区完成50%以上投资。计划任务完成率达到100%计50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
(2)推进片区化、市场化方式改造情况(20分)。贯彻落实国办23号文件要求,出台推进片区化、市场化方式改造的配套政策且部分改造项目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计20分;未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的,扣10分;无金融机构贷款支持项目的,扣10分。
(3)方案编制及送审情况(20分)。未按要求组织本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编制并报市州审核的,每发生1起扣1分,扣完为止。
(4)“城镇老旧小区系统”信息报送(10分)。所有列入全省改造计划的老旧小区均及时录入基本信息、方案信息、项目实施信息、现场检查信息,所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计10分,每1个小区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在推进“基层党建+老旧小区改造”、专业设施设备经营单位同步改造、片区化及市场化改造等方面,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经验推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表扬肯定的,每项加3分;获得省住建厅表彰或经验推介的,每项加1分。获得中央主流媒体报导的,每次加1分;获得省级主流媒体报导的,每次加0.5分。媒体报导加分累计不超过2分,全部加分项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
4.扣分情形。
(1)对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巡视、审计中发现的专项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1分;因整改不到位受到通报批评或被约谈督办的,扣2分。
(2)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起扣5分。
(3)项目库建设情况: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的,扣2分。
(4)日常工作情况:对省厅布置的具体工作落实、配合不到位,报送资料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每起扣1分。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一)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组织机构建设、推进实施、任务目标完成和信息化管理等情况。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中出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予推荐。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排名,计分方法如下: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组织建设工作完成情况总计(25分)。市州政府层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完善,设立工作专班,市、区、街道、社区协同,运行效率高,共计20分;工作经费保障到位共计5分。视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具体计分。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推进实施情况总计(25分)。市州政府层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配套政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合理,办事流程优化公开便民,开设一窗办理服务窗口或绿色通道共计20分,出台奖补激励办法共计5分。视上述要求落实情况具体计分。
(3)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计(35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排查摸底任务的共计10分,视完成情况计分;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占10分,其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占15分,按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百分比计分。超额完成的,按超额数占任务目标百分比加分,每超额1%,加0.2分 ,最高加 2分。
(4)信息化管理完成情况总计(15分)。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及时录入排查摸底信息、方案信息、实施进度信息、维护信息,所报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的计15分,每1个单元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先进经验、典型案例,获省部级表彰加2分,或省级媒体宣传推介加1分;获国家级表彰加3分,获中央媒体宣传推介加2分,最高加5分。
4.扣分情形。
(1)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每起扣5分。
(2)群众信访、举报发现加装电梯工作违反政策规定的,每起扣2分;不配合调查,未按要求及时回复、处理的,每起扣5分。
(3)厅日常布置工作落实、配合不到位的,每起扣 2分。
(二)县市区
县市区参照市州考评标准执行。
六、住房监管与服务效能提升
(一)市州
1.考评内容。主要考评“一网通办”基础工作、建设情况及住房领域信息化“一网通办”平台的使用情况。
2.评分标准。根据以下因素按照百分制打分。计分方法如下:
(1)系统建设情况(30分)。
①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动员部署、人员技术培训的计10分。
②本地服务器和储存设备建设情况。完成本地服务器、储存设备建设的计20分。
(2)数据转化和报送情况(60分)。
①数据清理转换工作情况。按照省数据格式标准,自行将本地历史数据进行清理转换,上传至省住房管理数据中心,上传率达到100%的计30分;
②数据报送工作情况。在省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中,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准确填报数据,填报率达到100%的计30分;
(3)进度调度、信息报送情况(10分)。根据信息报送和日常调度情况计分。
3.加分情形(不超过5分)。
(1)地方政府重视,资金到位加2分。
(2)提前完成系统建设加1分。
4.扣分情形。
(1)未及时成立工作专班、开展动员部署、人员技术培训的扣2分。
(2)未及时报送信息的扣1分。
(二)县市区
县市区参照市州考评标准执行。
责编:张云龙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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