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报 2022-08-23 14:02:0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记者 李翔 通讯员 江映贵
“我对自己做的事很后悔,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不仅我自己不再打猎,也要告诉其他村民非法打猎是违法的,大家可以对我进行监督。”村民刘某某忏悔道。8月19日,双峰县检察院将一起非法狩猎案公开听证会开到了案发地石牛乡祥云村。村委会临时布置的听证室里,坐着该案的承办检察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和案件当事人,10余名村民代表及村镇干部旁听了此次听证。
2022年1月,刘某某明知狩猎野生动物违法,仍在山边放置猎夹并夹住一只小野猪,食用一部分,剩下的存放在冰箱内。之后,刘某某放置的猎夹再未捕获到野生动物。
同年4月,双峰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村山边查获猎夹一个。经鉴定,刘某某使用的猎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捕获的野猪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案件移送双峰县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主观恶性小,狩猎野猪的目的是为了不让农作物遭受损毁,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费用,拟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了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该院将公开听证会开到了村里。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阐明定罪量刑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参与听证的人员在认真听取检察官的详细介绍后,向拟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了询问,充分了解掌握案件情况后纷纷发表意见。
听证人员认为,刘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猎,对野生动物安全造成威胁,给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但其是出于保护村民农作物的目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案发后,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可以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被起诉不代表没犯罪,相信刘某某已经认识到错误,希望今后能吸取教训,不再犯法。同时也希望各位村民通过本次公开听证活动,知法、懂法、守法,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做环境资源的保护者。”承办检察官当场释法说理。
小案件凝聚大民心,双峰县检察院把公开听证走到群众家门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庄严承诺,切实做到“检察服务零距离”,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度,提升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满意度和认同感。
检察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31日发布《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全省行政区域为禁猎(捕)期。根据《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规定,我们常见的癞蛤蟆、野猪、麻雀、野兔、蛇、黄鼠狼等都是“三有”动物,受法律保护。
检察官提醒,社会公众要切实增强保护野生动物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生态环境,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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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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