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韩啸 农民日报·网站 2022-10-24 16:09:24
《条例》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统筹协调机制和考核奖惩办法,统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开展日常检查,定期公布检查情况。村民应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承担房前屋后卫生打扫、环境美化、秩序维护等责任。村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现有厕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进行改造;在村级活动中心、农贸市场、乡村景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落实管护责任;推动厕所粪污就近就农资源化利用。
《条例》还就农村生活污水综合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农村垃圾清理责任制度、乡村道路畅通、破损房屋维修、家禽养殖方式、山体田园和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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