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2022-11-28 15:14:00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许某某(女)因“体检发现肝占位性病变10余天”入住湖南某医院。入院诊断:肝占位性病变,考虑恶性肿瘤,肝癌可能性大。2020年9月某日,该医院为许某某做腹腔镜辅助下小切口复杂性肝癌切除术+膈肌烧灼+膈肌修补术。2020年10月某日,许某某出院,出院诊断:1.原发性肝癌并左侧膈肌侵犯;2.左侧胸腔积液。许某某术后1个月复查发现左膈面上见结节状软组织肿块,后至多家医院检查问诊,皆因无手术条件而采取化疗治疗。2021年1月某日,许某某因呼吸道和消化道突然大出血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许某某家属巢某认为湖南某医院存在漏诊、告知不到位等问题,造成许某某肿瘤切除不干净,延误其最佳治疗期。巢某要求医院承担许某某医疗事故死亡赔偿责任,双方数次协商沟通无果,2021年12月某日,双方向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该案后,安排专业调解员组织调解。首先,调解员邀请医学顾问对医患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提供专业医学意见;然后,调解员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具体案情。在了解纠纷基本事实和听取医学顾问专业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巢某认为医方主要存在以下几点过失:1.漏诊。该院多份检查报告显示肿块占胸、腹两个腔,肿块与左肝分界不清,突破膈肌,部分进入左侧胸腔,左下肺见糖代谢增高肿块与膈下肿块相连,但医生在许某某的整个治疗期间都未告知家属,且未进行胸外科会诊,未对膈肌上肿块进行判断和研讨,更未在出院记录上加以说明。2.错误的治疗方案。因主治医师漏诊,只对肝脏上肿块进行手术切除,而保留了膈肌上的肿块,导致膈肌肿块增长无法进行二次手术,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3.报告不全面。从2020年9月某日做的增强CT上可以看出膈肌上还有一个增大的软组织,医方在检查报告上却未加以说明。巢某要求医方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4万余元。
医方则认为,患者许某某术前在该院行肝脏增强CT、肝脏CTA+肺部CT、PETCT结果均提示膈肌与肿块密切相关,肝癌可能性大。许某某系青年女性,入院前已发现肝脏肿块大小约2cm,未予治疗。结合病史体征与影像学资料,肿块增长速度快,高度怀疑原发性肝癌,并向膈肌及胸腔突出,予限期手术治疗,手术指征明确,手术方式得当,手术顺利。术中术区创伤会引起周边组织水肿,CT并未明确是肿瘤等软组织影,且术前已充分告知家属术后并发症及复发等风险,术后对于患者的病情,医生均予以耐心回答并多次满足患者专科专家门诊就诊的愿望,医方诊疗符合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或者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双方分歧过大,调解员适时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调解员就许某某的病情及医方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等方面与巢某进行充分解释与沟通,表示认同巢某所述医方在术前未请胸外科会诊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告知巢某许某某病情的严重性,医方术前的各项检查及术后的病理报告也证实许某某入院时已是肝癌晚期,且已发生转移,胸外科会诊并参与手术,效果也不一定理想,许某某术后的生存周期也不会太长,建议巢某适当降低诉求。
另一方面,调解员也跟医方就许某某的诊疗方案是否得当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医方坚持认为医院的诊疗符合规范,仅同意从人文关怀角度给予巢某适当补偿。由于双方差距仍然较大,调解只能暂时中止调解。
因巢某居住在外地,同时受新冠疫情影响,调解员将线下调解转为线上调解。调解员反复跟巢某解释虽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许某某离世的主要原因还是严重的疾病。告知虽然调解不成,可以做专业鉴定再进行诉讼程序,但是需要投入更多时间和经济成本,最后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经过反复做工作,巢某的态度有了明显转变,与家人商量后,表示同意就补偿金额做出让步。
与此同时,调解员加强与医方的沟通,表示许某某的死亡虽是自身疾病发展迅速的必然,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也存在不足:许某某在该院术前的多次CT报告单提示:“左上腹区肝胃间隙占位,考虑恶性肿瘤,不排除外左侧膈肌或膈下来源,请结合临床”,但肝脏外科术前并未请胸外科会诊商讨手术方案,也未请胸外科参与手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护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也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任何医疗干预措施,首先要确保不对患者的生命健康、精神心理和经济状况造成新的伤害。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方案决策时,应当确保该方案患者的获益大于风险。以患者为中心,应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操作中规范、谨慎,谨遵“生命至上”“敬佑生命”的执业道德。该案中,医院的医疗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虽未经鉴定,无法明确医方的责任程度,但考虑到医方的医疗行为的确存在不足,希望医方站在解决纠纷的角度,在法律原则范围内给予患方适当补偿。
最后在调解员和医学顾问明理释法下,医方认同医调委的调解方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沟通不到位,处理不及时,极易激化矛盾。医调委在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需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理由,特别是重点对患方进行心理疏导,稳定患方情绪,针对个别情绪激动的情形,应及时控制局面,避免矛盾激化。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应加强与医患双方背靠背沟通、协调,让医患相互理解对方立场、诉求,引导、建立医患互信,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化解矛盾、避免冲突的优势。
在本案中,医患双方前期的沟通不畅及紧张对抗情绪,给调解带来了阻力。调解过程中,患方“试试看”“不信任”的抵触情绪,医方“无责免赔”的坚决态度,进一步增加了调解难度。医调委医学顾问专业的医学分析,打消了患方疑虑,也得到了湖南某医院的认可。调解员依法依理调解,适时调整沟通方式,综合运用心理学的沟通技巧,有效减少医患冲突;线下线上调解相结合,让当事人少跑路;耐心细致、不轻言放弃的工作态度,将双方差距逐步缩小,最终达成一致,成功化解纠纷。
责编:徐蓉1
来源: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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