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网站 2024-01-25 16:59:4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月25日讯(通讯员 刘俊)1月18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成功处置一起严重影响诉讼服务中心正常办公秩序的突发事件。
据悉,来访人员蔡某(女)与谭某(男)于2001年调解离婚,除双方离婚外,调解书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进行了调解。签字确认二十余年后,蔡某又找到法院,表示自己对调解书中财产分配情况不予认可,要求法院对已经由调解书分配并由蔡某签字确认的财产重新立案审理。
因该调解书已经生效且早已过申诉期,现蔡某要求重新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耐心向其解释近四十分钟,蔡某仍固执己见,并将立案大厅椅子推倒泄愤、大声吵闹、辱骂工作人员,值班法警赶到后制止其行为并再次对其释法,对方依旧不听劝阻,继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见蔡某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办公秩序,多次警告后仍未停止违法行为,该院法警大队大队长毛文元当即决定将蔡某强制带离。
蔡某将椅子掀翻后谩骂工作人员
女法警将蔡某带离
【法官说法】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又起诉的,也就是重复诉讼,且蔡某无法提供足以改变调解结果的证据材料,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同时,蔡某摔椅子、辱骂司法工作人员、大吵大嚷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法院正常办公秩序,多次警告后,仍然我行我素,司法警察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离。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第六章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遇有谩骂、侮辱、恐吓、诽谤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搜集、保存证据,必要时可以予以训诫,依法执行强制措施,或者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六章第二条第四款第四项规定,申诉信访人员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警察应当制止、口头警告或者采取强制带离等措施;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的,由司法警察执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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