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平台买到泡水车,“居间身份”就可以免责吗?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4-06-05 10:19:36

“这是保险公司提供的出险记录:这辆车泡过水!”认为在某知名二手车交易平台购买的汽车有严重问题,李某提起诉讼。虽然经海淀法院法官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但法官根据审理该案时发现的问题,向平台方发出司法建议。近日,平台方回函表示,会改进车源检测方案,并对其他问题作出整改。

李某诉称,自己综合网站宣传和建议后,并经被告某知名二手车交易平台居间服务,购买一辆二手车,平台方还出具评估报告,确认该车辆并非泡水车、事故车。后李某将车开回老家,发现车辆出现异响,遂通过保险公司电话核实出险记录,证实这辆车曾发生严重泡水事故。李某认为,自己购买的二手车属于严重事故车辆,二手车平台销售该车辆属于欺诈,要求撤销买卖(居间)合同,返还车款并支付车款三倍赔偿。

二手车交易平台代理人辩称,根据三方二手车买卖(居间)合同中明确,二手车交易平台仅仅是居间方。代理人虽不认可欺诈事实,但同意根据合同约定代卖家先行赔付车款,同意根据合同约定返还居间服务费,不认可三倍赔偿的诉求。

后经法官协调,双方达成共识,本案调解结案。

根据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海淀法院向涉案二手车交易平台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平台:规范合同条款、履行告知解释义务,对格式条款充分提示;诚信经营,优化车源并强化车辆评估工作,以品牌效应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的活跃和规范并行效果;提高法律意识,做好先行赔付制度和事先防范机制的衔接,加强专业法务部门和经营部门的对接,提升企业法律水平和竞争力。

近日,二手车交易平台在司法建议回函中回复:对重要条款进行明示,同时提升签约流程的规范化、标准化,促进交易的合规化和健康化。对于车源检测方案,将利用技术的优势持续增加投入,提升车况检测准确率,车源保障服务再升级,在为车辆驾驶安全提供更可靠保障的同时提升车辆外观瑕疵整备质量。同时,持续优化先行赔付制度和事先防范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诉累。

法官说法:义务责任不受格式条款限制

虽然该案已调解结案,但二手车平台提出的“居间身份”从而免责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呢?

对此,法官认为,二手车买卖不同于二手房买卖,两者除了均需提供车(房)源、促成合同交易、协助确定合同条款等要素外,二手房平台一般不包括评估房屋质量以及出具相关评估报告,但是,二手车平台要出具车辆相关评估报告,由此,可视为普通居间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内容,平台方和消费者实际形成普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关系。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法官分析称,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此时故意的举证责任如果完全由消费者承担难免过于苛求,不排除在个案中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经营者“故意”认定的综合考虑,例如作为有资质和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未显示客观真实情况,在不符合常理时进行其他证据的综合判断仍可确定经营者具备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另外,通常二手车居间服务合同有两种签订形式,一种是包含在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买卖方居间方分别作为合同相对方;另一种是签订单独居间服务合同。无论哪一种,均习惯明确二手车中介公司或二手车平台仅是居间方、仅提供居间服务,即约定当车辆存在问题时,平台方仅承担退返居间费的责任。对此,法官指出,这类条款本质上属于平台方订立的格式条款,如果在个案中查明平台方所提供服务不局限于居间服务,还包括居间服务外其他服务,那么格式条款并非“免责金牌”。

法官说,该案件的处理属于二手车平台交易纠纷中较为积极的典型案例。虽然该泡水车纠纷已实际发生,但二手车交易平台以积极的应诉态度能体现责任感,并且较高数额的调解款项的即时支付能及时弥补买方的损失,有效缓解消费者经济压力。法官建议,发生此类纠纷时,各类二手车交易平台均应理性应对诉讼,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下,避免恶意拖延诉讼,真正从保护自身品牌价值、保护买卖双方合法利益角度,妥善寻求最佳解决方式和方案,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健康秩序。

责编:刘宇慧

一审:刘宇慧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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