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12)个人信用报告被列入不良征信?法院判决,银行败诉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6-06 19:59:10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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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信不立,当下信用记录在人们的社会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案当事人的律师在与银行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本案诉讼非本律师代理)维权。本案胜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自动履行义务,本案律师告知客户依据《民事诉讼法》,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可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后经协调后已处理完毕。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25日,杨某某作为借款人、原告作为保证人与出借人即本案被告某农商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杨某某向被告借款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25日至2008年6月23日,原告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两年自2008年6月24日至2010年6月23日)。被告农商行依借款合同约定向杨某某交付借款15万元。自债务履行期届满的2008年6月24日至今,被告未在担保期内对原告进行催讨或提起诉讼向原告主张权利,原告的担保责任已经解除。被告将原告的个人信用报告列入不良征信记录,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6月23日,案外人杨某某向被告农商行借15万元,借款期限自2007年6月23日至2008年6月23日止,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自2008年6月24日至2010年6月23日止。后案外人杨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被告在未向保证人即本案原告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将原告信息上传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导致其在征信机构载明不良记录。原告于2023年9月6日起诉来院,请求被告农商行消除原告的征信不良记录并赔偿原告的损失。

后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526民初523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消除在征信机构的不良征信记录。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3000元。

【律师解读】

此外,需向读者朋友提醒三个点:

第一,关于保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前述规定明确了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尤其强调了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能高枕无忧,否则将面临脱保免责过期作废的法律结果。同时,不动产、动产等一定要依法办理登记,否则也会落空。

第二,关于人格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现行法律加大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当我们遭遇侵权时,一定要敢于和善于维权。

第三,关于律师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我国知识产权法、民法典有关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或概括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以及侵犯商标权的知识产权类案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实现担保债权的一类合同案件、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人身伤害等侵权类等案件,可以向被告主张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也有类似本判决的多个生效案例。

刘海 盈科律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及上海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盈科上海监事会副主任、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晓(小)法海团队主任。 连续三年( 2020-2022)盈科全国优秀律师,2019年盈科上海青年英才和公益爱心大使,2020年盈科上海领军人才,2022年盈科上海优秀党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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