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毅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6-06 22:53:3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6日讯(记者 李毅 通讯员 李文)近日,娄底涟源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一起洗钱案,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近400万元。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被抓捕归案。通讯员 摄)
今年4月,涟源市监察委员会向公安移送线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李某某、胡某某涉嫌洗钱。民警经侦查证实,李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交付现金、提供银行账户进行资金中转,以虚构借款名义掩饰、隐瞒、转化受贿所得钱款,赃款被“清洗漂白”,涉案金额近400万元。
借助信息化侦查手段,涟源公安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5月29日,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在胡某某住处蹲守十多个小时后将其抓获。胡某某因涉嫌洗钱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这是近年来涟源查处的首起涉贪腐等职务犯罪滋生的洗钱案,对震慑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积极的作用,也为以后查处该类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了示范。”涟源市公安局涟源市经侦大队李艾飞介绍。
【公安普法】
什么叫洗钱?
洗钱就是通过隐瞒、掩饰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通过某种手段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主要方式包括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
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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