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13)远离作弊,考出佳绩——从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说起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6-07 11:18:12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欢迎来稿,敬请关注。联系人:黄荣律师。联系电话:15317308681(微信同),邮箱:67492401@qq.com。

值此高考、中考开考之际, 最高院发布考试作弊类犯罪的统计数据:自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截至2024年4月30日,人民法院审结的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案件共4007件,判处罪犯11146人

公平是考试的灵魂,诚信是考生的守则。”刘海律师团队诚意分享一起办理过的考试作弊类犯罪,友情提醒各位考生、家长及其他人员,诚信参考,切莫以身试法,因小失大。

案情简介

A与B一直从事着教育培训的工作,打拼多年之后自己开了公司。2023年3月,A知道有一种面向社会人士的资格证考试Y正在报名,考试通过后可以加工资,所以报考学员比较多,希望通过的意愿也比较高。所以A与B就通过各种渠道找寻考试的培训资料。不久之后A回忆起来曾经的老同学C认识负责举办考试和监考的相关人员,便通过C找到D索要试卷。一番筹谋后D拿到了考卷,A也通过C获得了考卷的照片。随后A便找人将相关答案制作出来,和B一起在考前“秘密培训”时分发给他的学员。B同时还私自发给了其他学员谋求利益。

最终在考试当天,监考人员发现这些考生的异常,随即报警。在侦查机关的努力下,这起横跨多省、涉及考生数十名、犯案人员近十名的组织考试作弊犯罪在案发后三个月时告破。

本案中 律师团队为犯罪嫌疑人C辩护,通过努力,最终C 获得缓刑的从轻从宽判决。

法律法规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三类罪名。同时还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禁止令。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解读】

考试作弊类犯罪需考虑两个维度:一是考试的种类,二是具体行为。

一、 考试种类而言,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四类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上述考试具体可以展开成14个不同的考试。但需提示读者,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 ,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如:体校招生。

二、 就犯罪行为而言 ,刑法对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等罪名

高考是人生成长过程中的大事,人生经常要面临各种考试。切莫侥幸作弊,不管为考学还是为挣钱,因为案发将抹上人生污点,一辈子都会追悔莫及!让我们诚信参考,远离作弊,考出佳绩!祝福所有考生能金榜题名!

作者简介:

顾佳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主要领域:公司法相关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等非诉业务、合同和侵权等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

责编:张德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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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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