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6-19 10:04:12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6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成辉)记者今天从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今年以来,郴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扎实开展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郴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郴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6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郴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牛肉干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2922.3元;3. 罚款112430.5元;4. 没收风干牛肉粒包692包。
2023年10月30日和11月30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接到举报,称郴州市北湖区某超市等25家食品经营者销售冒用他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及厂名厂址的“草原风味”手撕牛肉干。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25家食品经营者销售的牛肉干均来自郴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案牛肉干标称的生产厂家为西藏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该涉案牛肉干经标注的生产厂家西藏某食品开发有限公司鉴定,均系假冒该公司厂名厂址的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以10元/包的价格从一推销员处购进该批手撕牛肉干980包,销售均价为17.65元/包,合计货值金额17297元,违法所得2922.3元。当事人作为从事食品批发经营的企业销售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牛肉干,且不能提供可核实的进货来源并未依法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未遵守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山寨”食品严重损害了正规企业合法权益。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保护正规企业合法权益,有力净化市场经营环境。
2、资兴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资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4月19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资兴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28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信访交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资兴市某小区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在拟定的《资兴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对燃气开户费用进行表述:“燃气安装费不在本合同范围内,如业主申请安装,可直接向燃气公司申请,由业主方承担一切费用”;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对水电燃气安装费进行表述:“本住房交付使用前三个月内,须缴纳水电安装费,燃气安装费,四网合一安装费,共计5450元才能办理入户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房并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当事人于2021年7月修改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在第2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水电燃气安装费、车位费用进行表述:“根据《房屋团购合同》关于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安装到户,但开户费由业主承担的规定,本住房交付使用前三个月内,须缴纳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安装费,共计5450元,(其中给水安装费每户为1500元,电安装费每户为1500元,燃气安装费每户为1800元,有线电视安装费每户为650元),车位7万元/个,缴清所有款项才能办理交房入户手续”。至调查之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了632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间从2021年5月28日持续至2023年8月30日。因商品房未进行综合验收,当事人未向购房消费者交房,当事人暂未收取水电气开户费,故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知晓收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开户费等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利用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必须承担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开户费用,加重了消费者责任,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突出“铁拳”行动“反欺诈”主题,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案件。
3、 郴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临武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2024年1月17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武县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80元、罚款14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9日,根据宜章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移送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7日对黄某送来的82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液化石油气充装,并按90元/只的价格销售给黄某,合计销售金额7380元。上述气瓶中,有32只属非当事人自有产权气瓶,其中19只气瓶已超过规定的最长使用期限12年,属于报废气瓶;12只气瓶超期未经定期检定合格;1只气瓶瓶身锈蚀其钢印信息无法辨认,经专业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判定为报废气瓶。同时当事人在进行上述气瓶的充装前后未按规定查验气瓶标签标识、制作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充装单位不认真落实充装前后查验制度,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极易造成安全事故,给特种设备安全埋下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执法力度,通过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4、 临武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临武县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砌筑水泥案
2024年1月24日,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武县某建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砌筑水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砌筑水泥600吨、罚款171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4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M32.5砌筑水泥进行监督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抗折强度(28d)、抗压强度(28d)不符合GB175-2007《通用硅酸水泥》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抽检不合格的M32.5砌筑水泥由当事人于7月4日共生产600吨,尚未销售,销售均价220元/吨,总计货值金额132000元。当事人生产不合格M32.5砌筑水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建筑家居家装材料,不仅会造成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严重的还会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家具家装材料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郴州市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案
2024年1月24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郴州市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利用受益者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616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12月起,在其官方网站发布“2016全省5000多名学生参加湖南省传媒艺术考试,艺考成绩前20名当中,郴州市某教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占了8位,在全省名列前茅,其中,学员廖某某获得全省第1名的好成绩”等广告内容。另查明上述广告内容为当事人委托郴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并对外发布。当事人作为广告主,郴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发布利用受益学员名义作推荐、证明的教育、培训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和郴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明确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各类广告经营主体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6、 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湖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禾塘村店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5月15日,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嘉禾塘村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9日,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药品经营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其于2024年3月18日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1盒和“阿莫西林胶囊”1盒,不能提供销售上述药品的处方,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于2024年4月5日在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2盒和“醋酸泼尼松片”1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不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处方药应遵医嘱使用,药店在没有医生处方的情况下,随意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更会威胁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药品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行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7、 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资兴市某三文鱼餐馆以虚假的套餐价格诱骗消费者案
2024年5月10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资兴市某三文鱼餐馆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3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景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为吸引游客用餐消费,在菜单中选择部分单项菜品进行搭配并植入菜品图片,将单项菜品价格进行累加,形成A、B、C三种套餐并在菜单进行标注,套餐价格分别为:A套餐:原价598元、折后398元/桌(含米饭);B套餐:原价898元、折后598元/桌(含米饭);C套餐:原价1168元、折后798元/桌(含米饭)。游客到店消费时,当事人向游客主推套餐服务,让游客误认为套餐服务存在较大优惠。经查实,当事人自经营以来,从未以套餐原价进行销售,且经计算,套餐原价与单项菜品价格累加数据不相符。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账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餐馆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造成了消费者财产损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惩戒了商家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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