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九)

  湖南生态环境   2024-06-21 16:20:10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总结提炼行之有效、可供借鉴推广的经验做法,经过市州初选、省直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邵阳、长沙、岳阳、常德、湘西州、郴州、衡阳、益阳、娄底、湘潭等地推选的“邵阳市隆回县临汾某物流有限公司油罐车侧翻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起案件,入选为湖南省第二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涵盖了交通事故污染农田地表水、投肥养鱼污染水生态、应急事件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破坏林地耕地、水毁工程造成水土流失、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排放污染河流、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类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发挥了较好的示范推动作用。

娄底市娄星区某农机专业合作社破坏耕地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一)线索来源

2023年8月下旬,娄底市委第四巡察组在开展全市农业农村领域“穿透式”专项巡察中发现,娄星区万宝镇东冲村10亩左右耕地被损害,原耕作层挖除并被填埋。随后市委第四巡察组向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现场交办,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现场反馈情况迅速组织核查处置,并要求娄星区自然资源局同步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二)调查评估

2023年9月27日,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娄星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区农业农村局、娄星区万宝镇人民政府及鉴定专家对娄星区万宝镇东冲村耕地损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与鉴定评估。根据现场核实情况及鉴定评估报告,涉案企业于2023年4月上旬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实施情况下,擅自在娄星区万宝镇东冲村付家组约12亩永久基本农田上搭建育秧大棚,采取推平挖损、填埋方式破坏耕作层,形成了2处约12亩的平整土地,严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达30万元。

(三)磋商情况

2023年9月25日,赔偿权利人娄星区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在未开展鉴定评估前,提前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配合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并负责按照修复方案在2023年10月30日前自行组织完成复垦修复。

(四)修复情况

2023年10月8日,赔偿义务人已完成复垦修复,并通过娄星区自然资源局、娄星区农业农村局对修复情况的现场验收。10月24日,娄星区农业农村局出具了耕地质量报告,该耕地整理经施有机肥后,土壤肥力指标有所改善,耕地质量未受到损害。

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一)统筹推进,形成“联动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筹市、区两级,以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两部门力量,密切联动,各司其职又协同配合,以“联动驱动”形成工作合力,贯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全过程。结合评估鉴定意见,多次组织联合调查;围绕耕地指标、耕地质量等情况进行会商研判,形成了较好的生态修复意见;在复耕修复过程中,联合开展现场指导;完成修复后,及时组织联合验收,提升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质效。

(二)灵活施策,抢抓“窗口期”。 农作物生长具有一定周期性和时节性特点。为抢抓种植最佳“窗口期”,承办单位坚持把有效修复作为第一目标,结合任务要求,根据具体案情,简化程序,灵活施策,以“倒排工期”方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前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磋商确立赔偿协议,在严守耕地恢复指标要求的同时,不以简单的“恢复原状”为目标,按照“耕地面积不减、耕地质量有增、耕种条件提升”的要求开展复垦修复,最终该案在半个月内完成了鉴定评估、一个月内全部办结,通过复垦改良的耕地质量有所提升,复耕种植农作物长势较好。

(三)柔性执法,执行“有温度”。 案件办理中,承办单位积极践行柔性执法举措,根据当事人“实施违法时无主观故意”“调查鉴定时积极配合”“复垦修复时主动作为”等情形,认真听取赔偿义务人有关利益诉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查处的决定。同时根据鉴定评估意见,多次与赔偿义务人沟通,组织人员指导赔偿义务人开展复耕修复,较好满足了赔偿义务人后续利用耕地需求,获得当事人的认可和支持,取得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统一。

办案单位:娄底市娄星区自然资源局

责编:肖静

一审:肖静

二审:张马良

三审:熊佳斌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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