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学习问答④】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哪些事项开展协商?

  湖南省总工会融媒体中心   2024-06-28 12:52:0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就哪些事项开展协商?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等专项协议。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依法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监督。

工会如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等内容进行监督?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如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企业不得因此采取扣发职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工会是否可以支持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强迫职工缴纳抵押金、扣押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支持职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编:陈丽丹

一审:陈丽丹

二审:甄荣

三审:熊佳斌

来源:湖南省总工会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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