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让不诚信诉讼付出代价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7-12 10:44:28

岳阳中院对一涉企案件中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做出训诫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2日讯(通讯员  邓怡 李玉清 “我们缺席一审程序,不但严重损害了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对此我方深感懊悔、内疚,今后我们一定积极学法、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后一定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保证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坚守诚实信用原则。”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了一起 承揽合同纠纷 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书写的《悔过书》,法院视情节对其不予处罚但进行了训诫。

2023年1月7日,货车司机张某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前方停在应急车道的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公路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向承保该车辆的保险公司报告了事故情况,并将车辆送至湖南某汽车贸易公司进行维修。事故处理过程中,汽车贸易公司通过保险公司查看车辆受损及投保情况后,同意维修涉案车辆并垫付施救、路产损失等费用,并承诺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维修及垫付费用。

2月10日,保险公司安排张某与汽车贸易公司签订了《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修理完毕后,该汽车贸易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就维修费进行评估,确定维修金额为113290元。

因张某与河南省某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涉案车辆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2023年11月初,汽车贸易公司与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签订了《包干定损协议书》,明确约定:经三方友好协商,确定事故车辆按一次性定损处理金额为人民币83000元,施救费4500元另计;事故车辆维修方案由保险公司与汽车贸易公司平等协商;定损协议一经签订,事故车辆的定损工作即告终结,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以任何事由提出增减或者减少车辆定损金额的要求。

张某、运输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一审法院遂缺席审理。因汽车贸易公司自认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了59850元,但隐瞒了该公司与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包干定损协议书》的事实,一审法院遂判决运输公司、张某连带赔偿汽车贸易公司车辆维修费用、施救费、路产损失赔偿、评估费等共计7.6万余元。

运输公司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三方之前签订的《事故车辆维修协议书》《包干定损协议书》等证据。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前述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达成了新的合意,判决运输公司、张某连带赔偿汽车贸易公司相关费用约4万元。

因汽车贸易公司在参与签订并持有《包干定损协议书》的前提下故意向一审法院隐瞒相关事实及相关证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导致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惩戒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彰显法律权威,但岳阳中院认为罚款不是目的,以罚促改才是初衷,于是融入融入涉案企业合规理念,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决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口头训诫,并进一步释法析理。汽车贸易公司、张某、运输公司均表示接受法院的训诫,感谢法院作出的风险提示,亦分别向岳阳中院出具悔过书。

责编:马如兰

一审:马如兰

二审:徐典波

三审:刘永涛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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