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4-07-15 17:54:18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金〔2024〕2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与银行共担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更好发挥财政风险补偿资金的增信功能和撬动作用,以产业园区为重点持续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我们在开展“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五好”园区推动新发展阶段园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21〕19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与银行共担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以产业园区为重点,切实缓解民营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潇湘财银贷”,是指省与市县(含园区)财政按1∶1比例设立信贷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引导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的免抵押、低利率的信用贷款。

第三条 “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进。

第二章 参与主体

第四条 合作区域,是指有条件、有意愿开展“潇湘财银贷”业务的市州本级、县市区(含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二)有达成合作意向的银行机构;

(三)辖内有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第五条 合作银行,是指由合作区域遴选确定并向省财政厅申请开展“潇湘财银贷”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合作区域内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二)有与“潇湘财银贷”对应的信贷产品,能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三)有完备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各合作区域择优选择确定不超过3家合作银行。

第六条 运营管理机构,由省财政厅按程序遴选确定,承担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保证金)运营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如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运营管理经费综合考虑业务规模、放大倍率、风险补偿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成本覆盖”的原则确定,从省级风险补偿保证金利息中列支。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托负责省级风险补偿保证金的存放管理、日常对账和财务核算;

(二)受理合作区域、银行提出的省级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申请结算;

(三)负责风险补偿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依托“湘信贷”平台开设“潇湘财银贷专区”,助力银行提高授信效率和质量;

(四)负责数据统计分析、政策效果评估、业务风险预警,协助在贷项目监控管理,督促银行对代偿后项目依法追偿。

第七条 贷款企业,为园区内企业,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招商引资新注册的企业,可从原企业成立的时间算起)且正常运营,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含)以上(或M级)。贷款企业按“白名单”制度管理,确定方式如下:

(一)省级“白名单”。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发改委、分别发布的尚在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通过国家审核的制造业贷款和科技型企业项目申报的企业名单(具体以官方网站发布为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自动纳入对应区域的省级“白名单”。

(二)市县“白名单”。各合作区域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从园区内工业企业、其他行业小微企业中自主确定,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科技型和外向型企业,优先考虑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不得将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纳入。合作区域市县“白名单”应明确有效期限,到期后重新发布、动态调整。

第八条 省财政厅与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合作区域财政部门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条件等,协议签订后合作银行即可面向“白名单”企业开展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要素

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户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额度超标的贷款部分不予风险补偿,多家银行放款的按放款时间顺序计算。

第十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到期后,企业可重新发起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重新开展尽调工作并审核放款。鼓励合作银行推广“随借随还”模式,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限为LPR+100BP,利率超标的不予风险补偿。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等其他用途。一经发现企业有上述不当行为的,由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流程。纳入“白名单”范围、有贷款意向的企业在“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登记,并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内部风控程序自主开展贷前审核,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于发放贷款后20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录入已发放贷款企业的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及借据号等信息,上传贷款合同、借据等相关资料。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的,不得纳入“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范围。政府部门除确定企业“白名单”外,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具体贷款事项的审核。

第十四条 业务熔断。根据各合作银行、合作区域“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按不良贷款余额除以在贷余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不冲抵不良贷款余额,下同)情况,分类建立机构熔断、区域熔断机制。发生业务熔断后,对于已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机构熔断。若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含城商行总行、省联社,下同)全省“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达到3%,运营管理机构向其发送风险警示函,由合作银行10个工作日内出具风险情况说明报告,并对其不良率超过10%的合作银行区域分支机构实施业务熔断,停止新增业务(含续贷业务);若合作银行全省“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达到5%,暂停该合作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新增业务(含续贷业务)。

(二)区域熔断。若合作区域“潇湘财银贷”业务不良率超过5%(含),由运营管理机构向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发送风险预警提示,合作区域应出具风险调查报告,并于6个月内采取措施压降不良率,若6个月后不良率仍超过5%(含)的,则实施区域熔断,合作区域不得新增贷款(续贷业务除外)。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合作区域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白名单”企业信贷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先行安排本级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单家银行分支机构不低于200万元。

第十六条 合作区域存入合作银行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全额做实、专款专用,不得以国库现金管理存款、其他保证金“一女多嫁”等形式变通替代。

第十七条 省财政按1∶1比例安排省级风险补偿保证金,存入合作银行省级机构指定账户,综合考虑合作区域风险补偿保证金安排额度、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等因素分步到位。

第十八条 风险补偿保证金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集中调整一次,根据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放贷款情况,对在贷放大倍数(按在贷余额除以风险补偿资金余额计算,下同)不足5倍的,相应扣减风险补偿保证金,对在贷放大倍数超过8倍的,适当补充风险补偿保证金。合作区域计划调整风险补偿保证金时,应在调整前向省财政厅报备,不得随意撤回与调减。

第十九条 贷款发生风险申请风险补偿时,若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累计放大倍数(按累计放贷总额除以风险补偿保证金年平均余额计算,下同)达到10倍,且在贷放大倍数达到8倍的,贷款本金损失由财政、合作银行按7∶3的比例分担;累计放大倍数达到10倍,或在贷放大倍数达到5倍的,或从签订三方协议之日起不足2年、申请财政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按6∶4的比例分担;其他情况不予风险补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对财政承担的贷款损失部分,省财政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县、其他市县分别按6∶4、5∶5、4∶6比例分担。

第五章 风险补偿流程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申报。贷款企业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合作银行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报备相关情况,并依法对企业进行追偿(包括企业资产和所有股东个人资产)。超过60天追偿不到位,或由合作银行、合作区域财政等相关单位共同确认企业贷款无法偿还时,由合作银行分支机构通过平台发起代偿申请,并将以下资料报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审核:代偿申请报告、贷款凭证(含贷款合同、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银行催收依据(含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区域代偿。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对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审核通过,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将本级按比例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从预存的保证金中划拨至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并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省级风险补偿申请,提供书面申请报告、银行申报材料、本级风险补偿资金划拨凭证。

第二十二条 运营管理机构预拨。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区域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若审核通过的,运营管理机构将省级按比例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从预存的保证金中划拨至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运营管理机构要反馈书面意见给合作区域和合作银行。

第二十三条 报备与结算。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风险补偿台账,详细记录申报、审核、代偿、账户收支等情况,每个季度结束后30日内向省财政厅书面报告,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结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 追偿与回补。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后,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原则上应于12个月内向合作区域财政部门和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诉讼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追偿收入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归还各级风险补偿保证金账户。运营管理机构应对合作银行和合作区域的追偿情况加强动态监控,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结算申请时一并报告追偿和回补情况。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合作区域应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合作银行“潇湘财银贷”业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继续合作、调整风险保证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纳入“潇湘财银贷”风险补偿的贷款,不得重复申请其他类别的政银合作风险补偿资金,严禁政策套利。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合作区域、合作银行,省财政厅将限制后一年度的合作。对于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高质量做好“潇湘财银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21〕49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生效前按湘财金〔2021〕49号文件发放的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已提交的风险补偿项目仍按湘财金〔2021〕49号文件规定审核办理,确保平稳过渡、有效衔接。

责编:陈莹

一审:陈莹

二审:肖夜明

三审:毛晓红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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