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销售者要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7-18 15:27:3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8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成辉 通讯员 梁艳云)质量是产品的本质和基础,高质量的产品是每个消费者的追求和选择,质量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从近年来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情况看,质量问题居高不下,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月1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宣贯培训暨消费维权行政指导会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消费维权行政指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准确把握质量内涵,落实质量管理制度,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

具体如下:

一、准确把握质量的规定和要求

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质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二、正确展示产品质量信息

产品的质量信息应真实、准确、全面。《产品质量法》明确,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三、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要落实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生产者应加强原辅材料质量验收,不得使用劣质原辅材料;应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生产过程稳定可控;落实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二要落实销售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三要落实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5、76号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单位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配备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根据产品特点和企业情况,梳理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过程、出厂质量管控、进货质量查验、贮存、标识等方面的风险隐患,制定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质量安全风险。

责编:李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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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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