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新论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7-22 11:17:24

易柳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伟大胜利,离不开铁一般的纪律保障。新时代,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依然要依靠一支拥有铁一般纪律的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就要促进党员干部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学纪、准确知纪、心中明纪、严格守纪。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严明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完成不同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党正团结带领全国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前进道路上必然要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先后进行3次修订。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不可触碰的纪律红线,是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此次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从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入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通过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确保全体党员干部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既要靠严格执纪,也要加强党纪学习教育,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自觉。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条例》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于出现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现象,《条例》第八章关于廉洁纪律的规定也产生了一些新变化:一是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二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管理”;三是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本次《条例》的修订,正是将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为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造就一支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干部队伍、完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作为广大党员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的纪律始终与党的事业相伴相随,并随着党的事业发展而发展、变化、完善。我们党要完成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崇高使命,就必须造就一支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干部队伍,而纪律建设是形塑这样一支队伍的重要方式和有效途径。新修订的《条例》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的处分,由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部分。可见,《条例》将对干部担当作为的要求提升到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在工作纪律部分,《条例》增写“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脱离实际,不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积极作为。《条例》总则中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分则中增加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这是为了防止问责泛化滥用,营造为担当者担当的良好氛围,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条例》中的纪律规定,是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不可触碰的底线,广大党员干部应该充分抓住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契机,全面深入学习党的纪律,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

【作者系湖南省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省委党校(行政学院)分中心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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