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辆安全统筹”是否等同于购买了商业第三者保险,法院判了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7-25 20:27:01

张某为爱车在某安全统筹公司购买了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能将其视为购买了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安全统筹公司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替代责任?一起来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3日,张某驾驶出租车与魏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某安全统筹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统筹单》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条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2000元。对于其他损失,张某认为自己在某安全统筹公司购买的属商业第三者保险,应由安全统筹公司承担。后因魏某、张某、某安全统筹公司三方未就赔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魏某遂将张某、某安全统筹公司一并起诉至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慈利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为侵权责任人应对案涉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该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张某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应认定为合同,而非商业三者险保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调整范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但其作为统筹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统筹合同中关于“安全统筹公司可直接向受害人补偿或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统筹人补偿”的约定,安全统筹公司就被统筹人的侵权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故慈利县人民法院认为某安全统筹公司应在统筹限额内对魏某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某安全统筹公司向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家界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买车辆保险时的选择也越来越多。一些运输企业或车主为了分散风险、节约成本,往往低价购买车辆安全统筹服务以代替正规商业保险。那么,什么是“车辆统筹”?“车辆统筹”能视同为购买了保险吗?购买“车辆统筹”有何风险?

交通安全统筹服务是交通运输行业内部的互助行为,即被统筹人与统筹人签订合同,约定被统筹人按标准缴纳统筹费用后,其营运车辆因遭遇交通事故等发生的经济赔偿,可从交通安全统筹费中获得补偿。

虽然“机动车辆统筹”在宣传、业务模式以及功能上都参照机动车商业保险进行,并设置了相关的免责条款,但“机动车辆统筹”并不等同于商业第三者保险,双方签订的系安全统筹业务合同而非保险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赔付情况只能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有关的法律规定。

由于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的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公司资金由其自行管理和使用,资产透明度、资金流向均无法受到监管,可能存在安全性不足的问题;此外,安全统筹公司的赔付能力受交通事故大小、安全统筹公司自身能力影响,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需要赔付的金额较大时,赔付能力往往低于保险公司,车主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障。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选择正规保险公司投保,依法依规文明出行。

责编:上官智慧

一审:上官智慧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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