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智库丨为无人驾驶系上法规“安全带”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8-17 14:20:12

孙士云

近日,武汉等地无人驾驶“萝卜快跑”投入营运引发热议。人们对无人驾驶技术日益认同的同时,也对无人驾驶技术的社会伦理及安全存有焦虑。无人驾驶是一种新兴产业形式,建立健全相关法治规范是推进其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应着重聚焦技术标准、责任划分、市场准入、隐私安全保护四个方面,为无人驾驶系上法规“安全带”。

严格制定无人驾驶的技术标准,保障技术源头的安全性。规范无人驾驶,必须设定好全面而精细的技术标准。设定“高门槛”的软硬件质量标准,保障无人驾驶的本质安全性。包括传感器、计算机视觉、自动驾驶算法等质量性能标准,道路测试、极端条件测试、多场景测试等质检方法标准,车辆故障率、使用寿命、系统稳定性等安全评估标准等。设定“兼容式”的技术应用标准,保障与国际标准、行业法规相协调。建立健全普适性、国际化的无人驾驶技术合作应用规范,坚持“国内自主技术为核心主导,国际技术交叉融合”的应用准则,推动无人驾驶技术绿色化、成熟化、可持续发展。设定“严格化”的产品应用标准,保障无人驾驶的社会安全性。坚定“选择式”试行的基本准则,充分考量民生效应问题和公共安全问题,牢固把握“小问题,完善试行;大问题,拒绝试行”原则,始终把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生命安全放在根本位置。

健全无人驾驶的交通责任划分体系,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深入完善无人驾驶的交通责任划分认定规范,增强相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科学性、保险赔偿的合理性。完善责任归属划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界定好车辆制造商、软件供应商、服务提供商、乘客、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责任,处理好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平衡好技术发展与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优化责任保险赔偿机制,坚持“情法并用”。明确一般事故与特殊事故的划分界限,平衡好对无人驾驶工具的保险赔偿标准和对行人的保险赔偿标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与时俱进”。在无人驾驶试行实践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道德决策、数据安全、伦理责任、社会责任等方面问题,完善责任划分标准,促进无人驾驶技术与人、与社会的友好融合及适应性发展。

完善无人驾驶的市场准入规则,推进市场的规范化。无人驾驶作为一种新业态,其市场准入制度有待完善、市场准入环境有待优化。健全无人驾驶的市场投放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市场投放审批制度,系统优化市场投放审核条件,逐步完善市场投放秩序流程,加强政府主导与企业自律并行,敦促企业自觉加强内控审核与市场放行管理。完善无人驾驶市场运行规则。完善无人驾驶的价格控制机制、市场竞争机制,平衡好无人驾驶的税收政策和投资保障政策、投资人与投资回报的关系、新兴经济模式与传统行业的更替关系,做好消费者与无人驾驶之间的利益纠纷处理工作。强化无人驾驶的市场准入规范。完善无人驾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产品准入规范,健全跨域测试记录与许可互认制度,强化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运营的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细化无人驾驶具体运行场景的准则机制。

强化无人驾驶的数据隐私保护,保障国家、社会和个人数据安全。无人驾驶的动力核心在于数据化支撑,须不断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保障无人驾驶收集的个人数据、交通数据、地理数据等资料的安全。完善无人驾驶的数据收集、存储、处理和分享规则。充分保障个人信息、社会信息与国家信息安全,切实权衡好数据获取与数据保护、数据共享利用与数据安全、数据公开与数据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优化无人驾驶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完善数据资源所有权、归属权、使用权的法治规范体系,加强对数据跨境流动、数据交易、数据伦理、数据可访问性等问题的约束性监管,切实提升数据存储和数据使用的安全性。提倡无人驾驶的性能数据公开。倡导无人驾驶性能数据透明化,及时公布无人驾驶的能源效率、环保性能、污染影响等方面数据,促使制造商不断升级优化无人驾驶性能,助推无人驾驶环保性能和安全性能协同发展。

【作者系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湖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特约研究员】

责编:周泽中

一审:周泽中

二审:尹虹

三审:王礼生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