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健身发病身亡,健身机构被判赔百万

  新京报   2024-08-27 08:01:01

8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科学减重健身。其中一起案例显示,一名男子在健身机构健身时当场突发疾病,后救治无效死亡,男子家属将健身机构诉至法院,获赔医疗费7941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81227元、丧葬费2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67668元。

男子高强度健身突发疾病身亡

健身时突发疾病导致身亡的案例显示,患有高血压、糖尿病、肾功能不全等疾病的李先生,购买了A公司的一对一私教课程,A公司安排武教练为李先生教学。2019年3月2日,李先生在A公司体验一对一私教课程后,连续两天向武教练表示“头晕”“一直在吃药”。武教练已知李先生有肾病、糖尿病,3月5日晚,仍对李先生安排一小时左右的“一对一私人教练”健身课程,李先生进行健身训练后当场突发疾病,经连续救治,最终于3月15日死亡。

李先生的家人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医疗费15881.26元、交通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068079元、丧葬费57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A公司辩称,李先生在分别签署的两份会员协议中,均有健康状况告知及既往疾病的披露提示,但是李先生两次均未作出如实告知和信息披露,其死亡结果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和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健身教练在已被告知李先生患有糖尿病和肾病的情况下,未合理评估李先生的身体健康情况,为李先生安排高强度训练,超过李先生自身极限,导致李先生突发疾病,最终去世,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李先生在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和肾病等疾病的情况下,未在会员协议上如实填写,未能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而贸然接受私教服务,自身亦存在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综合本案案情酌定A公司对李先生死亡导致的合理损失承担70%责任,李先生自担30%责任。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向李先生的家人赔偿医疗费7941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81227元、丧葬费28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067668元。

责编:李莉芹

一审:李莉芹

二审:朱晓华

三审:文凤雏

来源:新京报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