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4-08-27 10:35:58
8月22日,靖州法院参加怀化中院组织的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在当天公开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将自己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跑分”刷流水,其银行卡流水资金达350余万元,刘某某获利1万元。在“跑分”期间,刘某某将流入其银行卡内的资金共计3万余元通过注销银行卡方式取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期间,采取“黑吃黑”的方式,秘密窃取转入自己银行卡的资金共计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其银行卡交易流水达人民币350万余元,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近年来,靖州法院始终坚持以高压态势依法从严从快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利用线上线下各种宣传渠道,常态化开展反诈普法宣传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和防骗识骗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切实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来源 靖州法院)
责编:曹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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