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4-08-27 11:06:20
新湖南客户端8月27日讯(记者 曹晓林)小美是湖南某高校的大学生,有一天她看到了一则兼职广告,广告上说“只需要在商场“代购”化妆品和护肤品,就能拿到日薪300元的报酬,还能包早午餐。”如此优越的条件,让在找兼职的小美动了心。
随后,小美按照上面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了经理周某。周某告诉小美,他们是一个“代购”公司,采购款会事先打到小美账户上,需要小美带上银行卡和身份证,去银行取出现金再按要求到商场采购 ,全程有工作人员张某带教,小美只需配合就行。
次日一早,小美和张某到约定地点碰头,对方表示采购资金,已经打到小美银行账户上了,小美一查账户果然有资金进账,随后两人打车来到银行取款,小美通过柜台和ATM机,一共帮对方取现15万元。
小美将“采购款”交给张某后,对方“大方”地给了她1500元,远高于之前约定的日薪。
【解析】
1、以上故事,哪个跟“两卡”有关?
需要小美带上银行卡和身份证,去银行取出现金再按要求到商场采购。
那什么是“两卡”呢?
“两卡”指的是电话卡和银行卡。电话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2、以上故事,哪个跟“跑分”有关?
小美通过柜台和ATM机,一共帮对方取现15万元。
那什么是“跑分”呢?
所谓“跑分”,是不法分子自建平台,利用正常用户的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替别人收款,为网络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帮助其进行“洗钱”的活动,危害巨大。
【普法】
集齐“两卡”和“跑分”后会触犯什么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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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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