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欣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8-31 22:42:07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赵羚伊 王玉 沈香香
【故事】
丈夫代替提出离职申请,同事代办离职流程,员工对离职流程进行了确认,算员工主动辞职吗?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自2012年起,谭芳一直在湘乡市某公司工作,可从2023年最后一天起,她的工作和生活开始波澜起伏。那天,谭芳的丈夫朱同来到妻子公司,与管理人员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朱同提出要妻子辞职。
随后,公司要求谭芳办理离职流程。谭芳所在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员工共用一个OA账号。在公司要求下,谭芳同一部门的同事丁佳容操作OA系统,代填离职申请。而后,谭芳本人点击确认,并提交系统。
2024年1月8日,公司向谭芳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并告知她,“经本人申请”的离职流程已经完成审批。可谭芳当即短信回复,表示辞职不是自身意愿,而是公司要求,并且拒绝交接工作。
(公司向谭芳发送《关于办理离职手续的函》的通知。)
谭芳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谭芳经济补偿金41170元。公司却认为谭芳属于主动辞职,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湘乡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易再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取决于离职的提出主体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提出。该案的争议就在于,谭芳的离职是主动的,还是被迫的。
经审理查明,没有证据表明谭芳主动要求离职。首先,离职提议由丈夫提出,离职申请由公司要求并且由谭芳同事代为办理,谭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丈夫、公司和同事的想法和行为不能代表她本人意愿。
其次,在丈夫为其提出离职之前,谭芳从未表露出自己想要离职的想法。虽然谭芳点击提交了OA离职申请,但这一行为出于她对公司要求其离职的同意与确认。
同时,在收到公司的办理离职手续通知后,谭芳拒绝进行工作交接,否认自己主动辞职,进一步证实离职申请并非其本人主动行为及真实意愿。
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向谭芳支付经济补偿金41170元,以弥补其因非自愿离职所受损失。
责编:施泉江
一审:施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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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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