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新域丨完善社会企业法律制度供给 助力多元养老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09-05 08:29:12

孙亚贤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并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促进医养结合。社会企业作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力量,在弥补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足、满足多元化养老需求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展现出受众广、收费低、可营利等独特优势。但实践中也受到一些条件、机制的制约,存在法律主体地位模糊、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内外部监督乏力、有效激励措施欠缺等问题。为此,完善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十分必要。

明确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主体地位。获得合法主体地位,是社会企业能够积极参与养老服务的前提。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社会企业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概念,各地对其法律主体地位的认定模式也不尽相同,导致社会企业经营合规风险凸显。明确社会企业法律主体地位,需要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根据社会养老企业公益性与营利性并存的特征,尽快为其找到准确的法律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出台相应规章。针对社会养老企业双重属性的特点,还要积极探索构建社会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既明确社会企业的认证标准、规范社会企业现有注册形式,又体现简政放权的要求、简化社会企业登记认定的行政审批程序。

完善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治理机制。当前,社会养老企业缺乏与之匹配的法律治理机制,导致其双重属性界分不清,尤其是公益属性难以维持。从法律治理机制入手保障社会企业公益属性的维持,要在社会企业治理中明确其公益属性的基础性地位,并以企业章程的形式加以明确,凸显其与一般企业所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区别。让社会养老企业的公益性更加鲜明,要构建资产锁定制度,将资产的流动限制在具有同样公益性目的的主体之间。资产锁定包括两个方面:社会养老企业资产的转移应限制在同样具有公益性目的的社会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之间,社会养老企业解散时资产的分配也应锁定在具有同样公益性目的的主体之间,并保证分配所得的资产可以继续用于公益事业。此外,国家应通过相关规章制度明确社会养老企业利润分配的标准范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国家统一利润分配标准范围内做出适当调整,既保证股东对营利性的需求,又保证企业的公益性目标。

健全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监管措施。有效的法律监督能够保障社会养老企业积极效用的发挥,杜绝权力滥用,引导养老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更好监督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一方面应完善社会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强调对企业决策公益性的监督,包括信义义务、注意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内容,都应围绕企业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展开。另一方面应健全社会企业外部监管渠道。既通过明确社会企业的监督主管部门,设定明确的监管模式与监管标准,又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外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企业联盟的自我约束管理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构建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激励政策。构建法律激励政策,能激发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营造积极向善的社会氛围。比如,无利或微利是不少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起步阶段的经营状态,政府对此应当加大补贴和财税政策的扶持力度。税收上,对于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可设置对应的税收减免政策;融资上,帮助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贷款利率,给予适当创业补贴等。在政策支持方面,可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社会养老企业的政策制定及宣传工作,主动提供技术及政策支持,健全孵化机制。对于在养老服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企业,应设置相应的奖励机制,颁发相应的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通过明确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主体地位,完善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治理机制,健全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监管措施,构建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法律激励政策,必然能够激发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热情,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需求,助力多元养老服务市场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社会企业资本制度研究”(21B032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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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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