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网红探店”亟须厘清“广告”边界

张玉胜   湖南日报   2024-09-14 08:57:40

文|张玉胜

“宝子们,这家店一定要来打卡,绝对能把你香迷糊,而且他们家现在还推出了团购套餐,嘎嘎合适……”“在这里,满满一桌只需98元,我们就能实现吃肉自由,你不心动吗?”……聘请网红达人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美食推荐、探店视频,已经成为当下商家推广引流的一种重要方式。

伴随着网红探店的野蛮生长,探店的“真实性”大打折扣,甚至沦为牟利赚钱、吸引流量、坑蒙消费者的“虚假代言”。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虽同处网络空间,但二者的界限却是泾渭分明,不可浑水摸鱼。这需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商家守法为消费者解疑释惑、纠偏匡正、保障权益。

对于视频播放中体验分享与商业广告的边界区别,国家法律已有明确界定。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解读法律上述规定,区分体验分享与商业广告的核心要义就是“实事求是”,丁是丁、卯是卯。

进而言之,体验分享就是不看“盆景”看实景,表达真情实感;营销广告就当标明公示、字样清晰,不搞“欲说还休打马虎、犹抱琵琶半遮面”。这些规定无疑为达人探店类广告业态划定了法规“红线”。诚实守信既是为人处世的原则底线,也是从商兴业的经营之道。网红探店作为新兴产业能否繁荣发展,关键就在于拍摄内容是否真实可信,诚如有专家所言,“真实性才是探店活动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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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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