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宇 新湘评论 2024-10-01 11:25:22
让教育惩戒权回归教育初心
王 宇
“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 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再次重申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让教育惩戒的话题再引热议。笔者认为,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新征程上,让教育惩戒权回归教育初心,将为学生健康成长筑起一道坚实防线。
教育惩戒权自古有之。在古代私塾中,手持“戒尺”一直是教师最为典型的形象。“玉不琢,不成器”“师不严,教之惰”,古代社会对教育惩戒也是高度认同、普遍支持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教育惩戒的接受度也在不断变化。面对“熊孩子”的不断出现,教师的惩戒权却逐渐被边缘化,甚至在一些情况下被完全剥夺。这种现象不仅削弱了教师的教育权威,也破坏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教育的高质量发展。
教育惩戒是完整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并非简单的惩罚,它是教师为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惩戒既是教师的权利更是教师的义务,旨在通过适度的约束和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适度的惩戒有助于学生形成自律和责任感,是学生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现实中,教育惩戒权的行使往往受到诸多限制。一方面,部分家长理解认识有偏差,一提教育惩戒就以为是体罚、辱骂孩子,心有抵触,更有某些“护犊子”心切的家长,听闻孩子被“惩戒”便上纲上线、不依不饶,轻则找老师要说法,重则四处投诉告状。另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教师惩戒权的界定模糊,导致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顾虑重重,因担心被误解、被投诉,部分老师选择放任不管。这种矛盾和冲突使得教师群体在面对问题学生时产生一种“无力感”,从而失去了应有的教育权威。
要让教育惩戒权回归教育初心,社会应进一步营造尊重教师、支持教育的良好氛围,从法律层面明确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和尺度,增进公众对教育惩戒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认识。法律法规应当为教师提供明确的指导和保障,让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教育管理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帮助教师提高教育智慧和惩戒技巧,确保惩戒行为既合法又合理,既能达到教育目的,又不会对学生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作为家长,要支持和配合学校用适合孩子的惩戒、惩罚矫治孩子的错误。作为教师,要深刻认识到惩戒权的行使必须谨慎和适度。在行使惩戒权时,必须遵循教育法律法规,确保惩戒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判断力,能够在尊重学生人格的前提下,采取最合适的惩戒方式。如何更好地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尊重学生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对教师专业素养和教育智慧的考验。
“古之教者,莫难严师。师道尊严,教乃可施。”总之,要维护师道尊严,就应把“戒尺”还给老师,让教育惩戒权回归教育初心,让老师敢管能管,手握“戒尺”而不觉得“烫手”。当然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教育不只是“填满一桶水”,更在于“点燃一把火”,唤醒学生内心的潜能与热情。而教师手中的“戒尺”,也可成为能够点燃学生心中火焰的“火把”。作为教师应当珍视并善用这一权力,让它成为学生健康成长与全面发展的坚实后盾和强大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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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湘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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