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6家酒店国庆期间哄抬价格被立案查处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0-06 13:52:1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成辉)10月5日晚,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快速查处并公开曝光6起宾馆(酒店)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价格欺诈和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10月5日,根据消费者投诉,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到漫港国际大酒店、柠果酒店、府上酒店、尚尔酒店、麗枫酒店、七天宾馆火车站店调查核实,通过对近期成交数据核查,对比网上平台预定价格,确定6家酒店分别存在涉嫌虚标价格诱骗消费者交易、虚标划线价和在线预订价、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记者注意到,此次曝光的宾馆(酒店),都存在虚构划线价行为,即用一个从未交易过的虚构高价来凸显所谓的“优惠价”来诱导消费者,其中一家酒店假期涨价达平日的近6倍。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经营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您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案例一

10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漫港国际大酒店消费欺诈以及疯狂涨价是平时几倍的问题,立即对郴州市北湖区漫港大酒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预订客房价格有两个标准:划线价2928元,在线预订价1978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7月至今,从未按以上两种价格实际交易过。当事人虚标划线价与在线预订价的行为,已构成无法进行价格比较的事实。且在9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当事人经营客房的实际成交价格为138元/间·天至338元/间·天不等,而当事人自2024年10月1日起,将客房销售价格提高到404元/间·天至1978元/间·天不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和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二

10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民在某平台反映市城区部分酒店疯狂涨价的问题,立即对郴州市兆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的柠果酒店(郴州裕后街商业广场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预订客房价格有两个标准:划线价910元,在线预订价500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7月至今,从未按以上两种价格实际交易过。当事人虚标划线价与在线预订价的行为,已构成无法进行价格比较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三

10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民在某平台反映市城区部分酒店疯狂涨价的问题,立即对郴州市府上苏园酒店有限公司运营的府上酒店(兴隆步行街苏园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四

10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网民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尚尔酒店(苏仙岭裕后街店)恶意涨价的问题,立即对郴州市尚尔酒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商业宣传时称标注酒店地址位于苏仙岭裕后街,但其实际经营地址位于苏仙区沿江路8号希林大厦,宣称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另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日在美团平台订房页面将客房划线价格调整为729元/间·天,而在调价前七日内当事人从未按该价格实际交易过。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五

10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郴州市洪昱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的麗枫酒店(郴州兴隆步行街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预订客房价格有两个标准:划线价1207元,在线预订价784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7月至今,从未按以上划线价格实际交易过。当事人虚标划线价的行为,已构成无法进行价格比较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案例六

10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郴州市七天宾馆(火车站店)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发布的预订客房价格有两个标准:划线价868元,在线预订价436元。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24年8月至今,从未按以上划线价格实际交易过。当事人虚标划线价的行为,已构成无法进行价格比较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涉嫌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

责编:李成辉

一审:李成辉

二审:周红泉

三审:刘建光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