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少萍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0-14 17:13:4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4日讯(通讯员 何少萍)2023年6月14日,李某驾驶轻型货车行驶在江华瑶族自治县 沱江镇豸山路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受伤后住院88天。2024年4月1日,经永州市冯河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360日。李某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双方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承保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
审理过程中,承保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针对张某主张360日误工时间提出了异议,认为误工时间的计算应该计算到为定残日前一天,张某主张360日的误工时间过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的规定,本案张某有持续误工的情形,本案事故发生于2023年6月14日,张某的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是于2024年3月30日作出,故张某的误工时间最长只能计算至定残日(伤残等级作出之日)前一天,即为289天,张某要求赔偿360日误工时间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在交通事故中,若导致伤者持续误工,误工期限的确定是一个核心问题,这直接关系到伤者的误工费赔偿。对此,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裁决。在此,提醒驾驶员们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违章行驶、不闯红灯、不超载行驶,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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