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丨在朋友圈恶意诽谤他人,法官:公开赔礼道歉+赔偿

何家峻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0-25 16:19:03

发朋友圈可以不受约束吗?

发在微信群的内容可以不负法律责任吗?

NO NO NO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发在微信群朋友圈的这些内容也可能涉嫌违法!

案例

覃某因离职与黄某公司产生矛盾,为泄愤,覃某多次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针对黄某的诽谤言论,内容庸俗低级,甚至对黄某进行恶意P图。这些贬损诽谤的不当言论,严重影响到黄某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黄某最终以覃某侵害其名誉权,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教字垭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覃某停止侵害并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教字垭法庭法官受理后,详细深入地了解了覃、黄之间的具体矛盾。此前,黄某邀请覃某入职自己的旅游公司,请覃某及其同伴担任公司网络平台的旅游营销人员,负责向客人提供旅游咨询旅游服务。双方约定工资构成为1万元的底薪+绩效。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平台并没有正式运营,双方就工资问题产生了纠纷。覃某大闹黄某公司,并打砸了黄某的办公室。黄某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民警的协调下,黄某同意支付覃某及其同伴二人14000元作为工资补偿。双方达成调解。

覃某返张后,为泄愤多次在网络平台针对黄某发表诽谤言论。黄某不堪其扰,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受理法官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该案可以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解决。

通过多次电话沟通,覃某仍然拒绝向黄某赔偿。

教子垭法庭法官结合前段时间其他法庭刚结案的“侵害名誉权”案件,反复向覃某讲道理,通过现实教育让覃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促成双方当面一次调解成功。

覃某当庭删除了不当言论,并在其微信群、朋友圈发布对黄某的道歉声明,当庭给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调解成功后的第二天,黄某向教字垭法庭送来了锦旗。

普法知识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第二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被浏览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500次以上的”。

第四条规定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

因此,在500人或以上的微信群、多个微信群、朋友圈,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除了应承担侵权责任外,如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非法外之地,

请你谨言慎行。

微信群、朋友圈禁止诽谤、辱骂他人

(文/何家峻)

责编:上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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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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