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发布10起河湖库“清四乱”典型案例③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厂房侵占黄河河道案

  中国河长制湖长制   2024-10-29 09:53:32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山东省河长办通过卫星遥感影像排查,发现泰安市东平县银山镇大洪口村黄河河道内存在疑似违规建筑物。经泰安市、东平县河长办现场核实,有企业于2018年擅自在黄河河道内建设厂房、堆放物料,总面积约8700平方米。

2021年11月,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东平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平黄河河务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清除所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的砂石料,恢复河道原貌。该企业先后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被法院依法驳回。东平黄河河务局向东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3月,东平县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企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东平黄河河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出具行政裁定书,驳回申请。2023年8月,东平县依法对该处违建厂房予以拆除。

整改前

整改后

案件启示     

河道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间。在黄河河道内违法违规建设厂房并进行开发经营活动,阻塞行洪通道,妨碍河道行洪安全。本案中,有关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拆除取缔,有力维护了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守住防洪安全底线,保障黄河健康生命。

以案释法     

在黄河河道内擅自建设厂房,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等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规定。

责编:潘文秀

一审:潘文秀

二审:甄荣

三审:熊佳斌

来源:中国河长制湖长制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