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4-10-31 19:06:10
新湖南客户端10月31日讯(全媒体记者 张鼎峰 通讯员 邹晴)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务工的第5天意外受伤,可双方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如何认定双方的关系?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还没签合同,入职第5天受伤了
2023年7月19日,王某经人介绍来到某公司应聘,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内容包括王某的基本身份信息,载明“进厂前3天为试工,一周内签订劳务合同,拒签劳务合同者终止一切劳务关系”。王某在落款处签名,登记表未加盖公司印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3年7月20日,王某正式入职公司,从事碳布裁剪机预型车间的安全员工作。入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带王某与上一任离职员工进行了工作交接,向王某说明了公司管理制度,并通过工作群对王某进行工作内容的安排与管理。公司在安全生产公示栏处公示王某为预型车间安全员。
2023年7月25日上午,王某到岗后在从事剪裁工作时被机器压伤手指,公司立刻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
另查明,王某2023年7月20日至24日的工资条载明,其工资构成包含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与绩效等,领款人处有王某本人签名。公司设有考勤制度,在正式签订合同前不强制要求员工进行考勤打卡,但也将其作为考核员工工作态度的一种方式。
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为厘清后续工伤赔偿事宜,王某向宁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4年1月2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王某与该公司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认为双方仅系劳务关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其法律关系应根据双方之间实际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评判。本案中,王某在入职公司时签订了《入职登记表》,其工资条载明了工资构成含基本工资、绩效、加班工资等。该公司称与王某是劳务关系,但公司事实上对王某存在考核管理、薪资奖惩等管理性行为,双方存有隶属关系,并非劳务关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某公司与王某自2023年7月20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介绍,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仅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因此,用人单位一旦开始用工,无论时间长短、是否在试用期内,只要构成劳动关系,就应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有效地化解企业因职工工伤事故导致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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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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