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欣然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1-04 20:31:57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黄欣然 通讯员 姚盼 吴春奕
【故事】
随着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二手车交易日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购买二手车后发现问题,主张“退一赔三”,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近日,临湘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2021年9月,刘俊花了6.1万元从安磊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轿车,两人签订了《二手车交易合同》,合同显示,该车遭遇过交通事故,车辆有补漆,更换了车头大灯。
一年后,刘俊开车的时候察觉车子不太对劲,但不知道是哪里出了问题,便想退车,但安磊没有同意。
2022年10月,刘俊把车送到专业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重大事故、有进水痕迹、排除火烧”。后来,他又去查了查车辆保险事故信息,这辆车在2015年10月、2018年6月、2021年6月发生过交通事故,车损金额分别为2000元、7000元和5000元,但保险事故记录中并未提及泡水情形。
刘俊认为,这些信息安磊都没有告诉自己,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便向法院起诉,主张“退一赔三”。
然而,临湘法院在审理中并未发现安磊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刘俊的诉讼请求。
刘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临湘市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万曙辉
刘俊虽然败诉,但他主张“退一赔三”并非毫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向经营者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这里的“欺诈”主要是指,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而恶意隐瞒,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法院依法查明,安磊确实知道该车出过事故,但只知道车子发生过碰撞并进行了维修,没有证据证明他明知车辆泡过水而刻意隐瞒。而且在交易合同上,安磊写明了车因为事故补过漆、换过大灯。尽管记录不完整,但事实上不能苛求二手车经营者完全掌握车辆事故和维修详情,并在交易合同中完整记载。
从车辆保险事故记录上看,三次车损金额均在7000元以下,说明该车遇到的是一般事故,不是重大事故或以上级别的事故。
刘俊进行车辆检测时间是2022年10月,发生在二手车交易一年以后。检测发现有进水痕迹,进水的时间和场景有很多可能,不能断定车辆是在交易前发生的进水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应当及时地维权,交易六个月后,经营者则不承担瑕疵的举证责任。
综上,安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刘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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