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幼儿园开托班”,当不负所“托”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1-06 08:27:42

戴先任

学前教育法草案三次审议稿11月4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引发公众热烈讨论。

之所以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范围,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每年的新生儿数量呈下降趋势,一些幼儿园出现“招生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明显不足,特别是普惠性服务供不应求。一边是“招生难”,一边却是“托育难”,推动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可谓是一举两得。由此而言,草案三审稿删去“二周岁以上”的限定性要求,是尊重实际和民间心声的表现。

普惠托育扩容同样是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务实之举。对大多数家庭来说,养育孩子必须考虑到经济条件、人手精力等诸多因素。特别是双职工家庭,工作强度大,生活节奏快,在照拂幼儿上难免精力不济,影响生育意愿。若是有价格不高、质量不错的普惠型托班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短板,能够免除不少家庭在这方面的后顾之忧,稳定更多人的生育预期。

当前,已有一些地方探索开设“小托班”,但在探索过程中也暴露出收费标准不明晰、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要打通这些“难点”“堵点”,既要对托育质量进行严格监督与管理,也要鼓励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托育运营模式。加强普惠托位供给,建立完善多元化、规范化的托育服务体系,才能真正不负万千家庭所“托”。

(作者系自由职业者)

责编:万丽君

一审:万丽君

二审:欧阳金雨

三审:王礼生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