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11-06 10:18:30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全面加强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安全设施建设的通知
湘农发〔2024〕90号
HNPR-2024-17014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守底、安全生产三年行动方案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畜禽养殖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加强粪污贮存处理安全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建设内容
畜禽养殖企业(场、户)要全面加强生产生活用房、畜禽栏舍、生产生活设施(饲喂系统、饮水系统、通风系统、温控系统等)、粪污贮存与处理等安全设施建设。尤其要重点加强粪污贮存与处理环节的安全设施建设,其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安全防护设施。 粪污贮存处理区和养殖场区的生活区、生产区应设置围墙或隔离栏、围档等物理隔离设施,隔离门应安装加锁装置;敞口粪污贮存池(含沼气池、沉淀池、积污池、化粪污、氧化塘等)、密闭粪污贮存池的通风口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比如四周应设置防护栏,顶部应设置盖板或盖网、防护网;排污泵、固液分离机等粪污处理用电设施应设置防漏电保护装置。大型养殖企业和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要积极推进在粪污贮存处置设施周围安装监控、消防避雷、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等设施设备。
(二)安全警示设施。 粪污贮存处理区应在明显位置根据实际设置严禁烟火、禁止靠近、禁止攀爬、禁止翻越等禁止标识和注意水深、当心触电、防滑倒坠落等警告标识。
(三)安全救护设施。 粪污贮存池等安全隐患区域应设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安全绳、安全梯、救援杆、呼吸器、通风机、防毒面具等设施设备。
二、加大推进力度
(一)落实“三同时”制度。 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粪污贮存设施,必须同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将安全设施建设与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在粪污贮存池周边、地下粪污管上方的施工作业行为,应落实安全施工作业审批制度,并采取安全生产防护措施,防止粪污贮存池、地下粪污管内有毒有害气体泄漏到作业场所造成施工人员中毒事故。
(二)完善安全设施。 现有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设施自查、自改、自建,对尚未建设或建设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设施、警示设施、救护设施,按照“拾遗补缺”原则,尽快建设到位。
(三)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畜禽养殖企业(场、户)应建立健全粪污贮存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安全巡查、检修维护、应急处理等制度,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有破损、毁坏等情况,及时维修。对失去利用价值的粪污贮存设施,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应封堵盖板并设置警示标识,严禁人员随意进入;另做它用的粪污贮存设施,应遵守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要求。拆除粪污贮存设施时,应提前排除潜在危险,在周围设置安全栏杆,严禁人员在无防护措施下提前进入,进行特殊拆除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粪污贮存安全设施正常运行。
三、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粪污贮存安全设施建设作为防范安全事故的基础工作来抓。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专门班子,落实安全设施建设推进措施。对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要逐一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按期整改到位。对新建畜禽养殖场(户),以及改建、扩建粪污贮存设施,要督促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地要强化养殖企业(场、户)的安全设施建设主体责任,督促其自主完善粪污贮存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支持,安排畜禽养殖安全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在符合国家和省里规定的项目资金使用用途的前提下,可统筹畜禽安全生产资金、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等涉农资金,支持粪污贮存、处理等安全设施建设。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强化畜禽养殖安全设施建设的绩效管理,对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和发现风险隐患的,立即督促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引导退出养殖。对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其粪污贮存与处理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不得进行环保验收;对实施财政资金支持的规模养殖场改扩建、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其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补助;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养殖企业(场、户),在安全隐患整改排除前,不得安排项目资金、不得推荐评奖评优。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29日
责编:朱格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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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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