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2024-11-06 16:09:14
10月17日,陆某某因犯危险作业罪,被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这是衡阳市办理的首例消防安全领域危险作业案件。
案情回顾
1月29日,接群众举报,衡阳市蒸湘区一饭店存在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嫌疑。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联合区应急管理局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陆某某将570件烟花爆竹存放在饭店二楼棋牌、娱乐、休闲场所的楼梯间内,准备以后用于过年、婚庆、乔迁等。
经调查,陆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
案件判决
蒸湘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之规定,将陆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立案侦查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0月17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陆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律链接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之一,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
具体内容如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1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
02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
03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责编: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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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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