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费被诉当庭支付,到底是业主“耍赖”还是物业“失责”?

张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1-06 17:21:0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6日讯(通讯员 张婕)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庭支付了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案情回放:

被告胡某某所在的小区由原告张家界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物业管理服务。自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胡某某均未缴纳物业费,并且总是以各种借口拖欠。物业公司多次与胡某某沟通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案件虽事小,但承办法官秉承着“小案不小办”原则,认真梳理案情,了解案件事实。在开庭审理时,法官向胡某某阐明,缴纳物业费是小区住户享受物业服务的前提条件,并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法条,强调了不缴纳物业费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法官还以营造和谐居住环境为切入点,经过耐心地释法说理,胡某某最终表示愿意缴纳所欠的物业费,并当庭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物业公司转账5000余元。

业主按时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既能确保自身居住环境时刻得到保障,又能促使物业公司积极建设小区环境,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同时,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也是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责无旁贷的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2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除了做到基本的日常工作之外,还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及时了解业主的需求,充分听取业主的建议,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通过与业主的共同讨论达到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于满意的地方也要大方表达,对于不满意的地方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在合适的时间告知物业服务人,以达到双方共同促进小区和谐的目的。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当业主在享受小区物业提供的服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服务存在瑕疵的情况,应当保持理性,以合法的方式处理问题,切不可通过拒交物业费等对抗手段来激化矛盾。

责编:田锐

一审:田锐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