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4-11-07 21:43:21
朱永华
近日,驾车出行的李先生在驶出高速公路收费站后,在路边设置导航被交警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处理。因看上去的“小错”被处以重罚,尤其是失去了驾车资格,李先生心有懊恼和不甘,诉诸网络后引发不少网友的共情。
李先生“冤”不“冤”?确实有点。交警处罚有没有道理?有!据相关政策,在高速公路路段停车属于违法行为,记12分也有明文规定。但是,事情总让人觉得有点不妥。其要点是:车子驶出收费站后一般人会习惯性地认为已经不属于高速路段了,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他是靠边停车,没有对其他车辆形成显著危险因素和严重后果,而被扣留驾驶证似乎有点过了。
基于常理、常情、常识,再结合法律的立法目的、原则和精神进行执法适当性考虑,这是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要求。实施处罚要充分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高速公路上非紧急情况下是禁止停车的。如果无故停车或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可以指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若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处罚款和记分处理。由此看出,相关法律的条款对各种违法行为分别有具体的前提界定,也给予了行政主体多个选项的处罚权,而并不是“顶格处罚”的唯一选项。
类似的案例其实不在少数。2年前,陕西榆林个体户罗某夫妇在某农贸市场销售5斤芹菜收入20元,因芹菜有一项指标超标且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6.6万元罚款。此事因“忽略小微主体违法情节程度,片面追求执法的力度,只重合法性不重合理性”,被有关部门作为调查纠偏的案例。
总而言之,法律是善意与公正交融的艺术。行政处罚要“力度”也要讲究“尺度”和“温度”。动辄拿起“顶格”武器指向当事人,就显得太过机械教条和缺乏灵活性,不但不会让当事人信服,也不利于一地营商环境的打造。正因如此,近年来柔性执法从上至下在推行。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统一部署“学法减分”交管便民措施,长沙市施行首违不罚等,都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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