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未系安全带被判事故次责,法院:无责,但需承担自身部分损失

  三湘都市报   2024-11-12 19:22:1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虢灿)两台小车相撞,事故中受伤的乘客因未系安全带被交警认定需承担次要责任。伤者不服,把两车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5万余元。11月12日,岳阳华容县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认定伤者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需要对自身损失扩大负责。

乘客被判次责起诉两车司机索赔

2023年5月,蔡军乘坐王芳的车出门,蔡军坐在后座,没有系安全带。王芳驾车通过华容县禹山镇一处弯道时,对面方向一台小车快速驶来,在拐弯时占道压线超速行驶,撞上了王芳驾驶的小车。蔡军在事故中受伤,住院近一个月,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此产生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王芳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面方向来车的司机刘铁负事故主要责任,而蔡军因乘坐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忽视交通安全而被划为次要责任。得知结果的蔡军很恼火:他坐在后排,跟事故的发生有什么因果关系?

蔡军把两台小车的司机及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华容县法院。

法院:伤者无责,但需自担20%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军是因为乘坐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忽视交通安全而被划为次要责任。但蔡军作为汽车的后排乘客,并未实际驾驶车辆,也没有干扰驾驶员驾驶车辆,未使用安全带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他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虽然蔡军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事故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蔡军的行为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客观上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扩大,存在过错。

因此,蔡军在此次事故中产生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蔡军自行承担20%。王芳作为驾驶员,对后座乘客未尽系安全带的提示义务,对于蔡军的损失应酌情承担5%的责任,剩余75%的责任由刘铁承担。

法官说法:乘客过错增加自身危险,需自担部分责任

法官介绍,法院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时,会结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调查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以及相关交通法规,判断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等。

本案中,因蔡军未系安全带,交警部门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给蔡军划分了次要责任。但结合事故成因来看,蔡军作为乘客,其过错仅在于未系安全带,这一过错与该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不宜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虽然蔡军的过错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但其过错增加了自身的危险,与自身财产损失的扩大有因果关系,故应自担一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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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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