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 2024-11-13 08:10:12
男子在他人借条上签名,未注明是否属于共同借款人,也未注明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因借款逾期未还,被出借人一并诉至法院,其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湖南法院网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抗辩:没有借钱为何承担还款责任
小帅与小明是好朋友,李某系小明亲戚。因资金周转需要,李某找到小明让其帮忙借点钱,小明了解到小帅有钱,于是二人相约来到小帅家中借款。经过沟通后,小帅愿意出借现金22万元,并当场交付给李某,同时小帅对借款利息做了口头约定。小帅出具借条的时候,小明在借条上李某签名处正下方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之后李某只偿还了利息,剩余本金未偿还,小帅多次催讨无果,于是将二人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小明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借款的数额及经过均无异议,但小明抗辩其不是实际借款人,当初是应小帅的要求才在借条上签的字,就算签字也是作为中间人或者是担保人签的。如果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也已超过担保期限,其无理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两名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和李某共同向小帅出具了案涉22万元的借条,且小明在李某签名处正下方签名,表明双方具有共同向小帅借款的意思,小明、李某为案涉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案涉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此外,借条对款项的交付对象未作明确约定,在小明在场的情况下,小帅将案涉的22万元借款交付给李某,应视为对小明、李某的交付。最终法院认定小明与李某为共同借款人,判决被告小明与李某共同偿还原告小帅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明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在借条上签名时最好注明身份
在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贷的重要证据,人们可能出于多种目的在借条、欠条上签名,比如作为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的身份。但因借贷双方主体法律意识不强、生活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在债权凭证上签名时存在不规范的特征,最终引发纠纷。
司法实践中,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的,认定为借款人。需注意的是,在借款人签名的同一行的后面签名,或者正下方签名的,根据一般的商业习惯,可以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落款处应注明保证人字样,否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其不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条上离借款人签名处较远的空白处签名,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还款责任。但为了稳妥起见,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时最好注明见证人身份,否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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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可不能乱借
12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公布了一起涉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案件。
2015年初,许某在湘潭市某商业广场办理了POS机,偶尔帮人“养卡”,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2017年初至2021年2月期间,许某因自有本金不足,先后从周某、朱某、张某等多人处租用信用卡共25张,借助信用卡授信额度偿还期限的时间差,利用POS机从中循环刷出信用额度,作为备用资金从事经营商店活动。后许某因经营商店不善,归还不上通过POS机刷出来的信用卡资金,造成银行信贷资金人民币上百万元无法归还。后许某陆续归还了持有的周某等人的信用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因许某通过POS机刷出信用卡资金,导致银行信贷资金上百万元无法归还,其所造成的危害较大,故不适用缓刑。法院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许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责编:万枝典
一审:姚茜琼
二审:唐能
三审:赵雨杉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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