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13 16:01:47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刘津津)“非常感谢,让我这么快收到了对方欠我许久的苗木款,缓解了我资金紧张,也让我们双方因本案纠纷僵持不下的关系得到了缓解。”周某满脸笑容地向新洲法庭驻庭调解员老鲁说道。
2017年2月,津市某绿化公司与津市某合作社签订柑橘 苗木购销合同,津市某绿化公司按约提供了相应的苗木,津市某合作社支付部分款项,经双方结算津市某合作社尚欠津市某绿化公司苗木款21万元,该款经多次催讨未果。
周某作为已被注销的津市某绿化公司的独资股东来到新洲法庭进行立案咨询,工作人员告知其可以选择诉前调解,并告知其诉前调解的相关流程及事项,周某欣然接受本案适用诉前调解。案件按规定流程转至调解室,经过了解得知因当年的冰冻天气,所栽种的苗木成活率极低,双方为此产生分歧。调解员通过情理、法理等角度综合分析,坚持不懈地给双方做工作,最终促成津市某合作社一次性向周某支付苗木款13万元,双方之间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笔勾销的完满结局。
津市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多元解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组稿:马志军
责编:曾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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